4、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工业场地内设置排水函洞,周边修筑防洪沟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排水函洞口、山洪和溪沟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6、150采区上部与老窑采空区之间留设20m宽防水煤柱、+1410 m以上留设15m宽防水煤柱。 3.6 顶板灾害防治
3.6.1 采煤工作面顶板灾害防治
1、在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工作面支护采用ZH1600-2600系列组合悬移液压支架对顶板进行支护;
3、特殊支护:充分发挥ZH1600—2600系列组合悬移液压支架的作用;
4、工作面上、下端头采用“四对八梁”控顶;在上、下安全出口20米范围内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打成托梁加强支护。两个安全出口畅通。
5、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
6、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7、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8、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9、在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期间在放顶线加打木垛切顶。 10、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的规定。
11、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活石悬矸,以免掉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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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回柱放顶前,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在初采、初次放顶、末采期间,必须派专人跟班,以检查措施的现场落实兑现情况,
3.6.2 掘进工作面顶板灾害防治
1、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掘进工作面放炮后,首先严格敲帮问顶,恢复好被放炮冲倒、崩坏的支护,由外向里进行持护之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2、在松软的煤、岩层及地质破坏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有效的支护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
4、在倾斜巷道中施工,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5、在延深下山施工时,必须在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3.7 爆破事故防治
1、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式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2、严格火工产品领退和登记制度。
3、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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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7、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班组长未下令撤出警戒,警戒人员不得撤离。 3.8 提升事故的防治
1、每班必须检查绞车稳固、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过卷装置、制动闸和自动保险装置等,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下部车场设有信号和躲避硐室,上部车场设置阻车器。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平时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3、严禁蹬钩和矿车内乘人。
4、有提升装置的斜巷,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原则。行车时,应发出声光警示信号严禁行人。
5、倾斜井巷施工,每25m施工一躺硐,行车时巷道内全部人员必须进入躺硐。
6、倾斜井巷施工每钩只准提一个车。
7、斜巷(坡)提升大(长)型设备(材料)必须绑紧扎牢,经检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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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后,方可提放。 3.9 运输事故的防治
1、严禁人员在刮板运输机上行走,严禁人员乘坐刮板运输机,刮板运输机液力联轴器必须使用防护罩。
2、用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
3、刮板运输机的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牢固可靠的压稳顶柱。 4、人力推车时,每人1次只准推1 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45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5、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同出警号。
6、 严禁放飞车。
7、在有提升设备的斜巷行走时,人员不得在绳道上行走,以免绞车运行时伤人。
8、运输巷道内必须留设人行道,其宽度符合设计规定,以保证行人安全。
9、严禁使用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运送人员。
10、行人不能在轨道上行使,必须随时注意是否有车辆通过,在需要横跨轨道时一定要看清没有来车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巷道中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11、处理掉道矿车时,人员不得站在矿车的两侧和下方。用绞车拖动掉道矿车时,人员必须离开矿车进入躺避硐,人员不得站在绳道内,指挥绞车的停开必须有清晰可靠的点铃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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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13、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列车通过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14、皮带运输机必须设置防过载、防跑偏、防打滑、断电、断相、漏电及油位等保护措施,通过软起动技术、功率平衡技术及能实现输送带自动张紧的机尾液压拉紧技术确保输送机正常运行。输送机头、尾部设防护栏,人员不得翻越皮带运输机。 3.10 电气事故防治
1、矿井的供电为双回路供电。矿井的主要设备:如主要通风机、中央变电所、监控系统、空压机房为双电源、双线路供电。
2、地面变电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应有专门的防灭火装置。 3、地面变电所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及电容器等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电缆钩、管道沟、窗房应设置铁丝网,以防小动物入内造成线路短路。
4、矿井地面供电线路每年必须进行巡查。
5、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6、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物品碰穿,以及注意电缆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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