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没有安排任何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检查一次瓦斯; (3)机电硐室、主要回风道、每班至少检查二次; (4)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密闭墙外每周检查一次;
(6)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有裂隙瓦斯涌出地段,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7)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一氧化碳检查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9)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周期不超过一个季度。
4、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5、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区回风道、总回风巷等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谎报瓦斯;
7、瓦斯检查工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同时负责进行检查责任区域内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字与光学瓦斯检定器进行对照工作,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处理;
8、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9、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坚持每日审阅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调度室负责将领导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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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采区回风道、矿井总回风巷不得设置电气设备; 11、保证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功能完好;
12、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并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调”制度。 3.2.1.3 瓦斯排放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和二氧化碳最高浓度不超过1.5%的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风流途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由通风队和瓦斯检查工负责就地排放;
2、停风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最高浓度超过1.5%不超过3%的掘进工作面,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3、凡启开密闭和排放与采空区连通的盲巷、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停风的巷道瓦斯,无论回风路线长短和巷道内瓦斯浓度高低,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请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工作;
4、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的瓦斯,必须先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
5、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仍没有变化,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3.2.1.4 盲巷管理
1、合理开拓开采部署,严格防止盲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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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3、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4、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5、井下所有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要求及时封闭,在密闭前距巷道口2m左右,全断面设置栅栏,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mm,牢固可靠,并按规定定期检查瓦斯;
6、不准任何人破坏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 3.2.2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1、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2、坚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有突出危险,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措施,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当防突措施无效时,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3、每个有突出工作面必须单独编制防治突出的措施,严格执行。 4、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5、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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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6、在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8、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9、在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爆破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10、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
11、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3.2.3 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
1、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下井,井下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并由井口检身人员负责经常检查;
3、矿灯应完好,如不完好不得发放。井下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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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供电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5、井下机电设备防爆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防电器失爆。所有安装电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必须经过瓦斯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允许启动设备;
6、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闭锁),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7、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小于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8、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10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它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12、爆破作业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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