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34-2010第4.0.9条规定:
(1)1~6层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6-2008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2)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和《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
3.2.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时,节能设计模型应与施工图一致,计算参数及地理位置选择应与《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中5.0.6一致。
3.2.6对进行综合判断的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高于1.5W/(m2·K),屋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W/(m2·K)。
3.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
3.3.1建筑体形系数应按依据《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第3.1.4条规定计算:
(1)节能计算报告书中建筑面积与施工图面积应一致; (2)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体积应按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围成的体积计算;建筑物外表面积应按墙面面积、屋面面积和下表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面积总和计算;
(3)建筑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3.3.2建筑能耗特征应依据《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第3.1.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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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能耗特征应按设计和使用情况,查看项目面积和空气调节系统设置情况确定;
(2)甲类建筑中的“或”,指涵盖甲类建筑中规定的2种情况;而乙类和丙类建筑中的“且”,是两种情况需同时满足。
3.3.3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依据《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第3.2.1条规定:
(1)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不同建筑能耗特征对应的规定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能满足规定限值,则应按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2)屋顶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规定的限值:
a、屋面的传热系数及其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不满足规定限值,不能进行权衡计算;
b、乙、丙类屋面的传热系数热工性能指标规定的限值应根据热惰性指标确定。
(3)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应符合规定的限值,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乙、丙类外墙的传热系数规定的限值应根据热惰性指标确定:
a、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围护结构外墙采用的隔热保温体系类别(自保温、外保温、内保温),应明确梁、柱、剪力墙等热桥的隔热保温措施(构件外保温,或构件内保温),并明确保温材料的类别及厚度;
b、节能计算书和设计说明应明确外墙传热系数,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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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外墙的传热系数应是平均传热系数,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计算的各部分热桥(包括热桥柱(含剪力墙)、热桥梁、热桥过梁、热桥楼板)面积应与施工图一致;
d、采用墙体保温浆体材料时,施工图设计内容应齐全,最大厚度不应超过40mm;
e、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不透明外门的材质和传热系数要求。 (4)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楼板和隔墙的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规定的限值。
a、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架空或外挑楼板、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楼板和隔墙的采用的保温措施、保温材料、厚度及构造做法;
b、节能计算书和设计说明中各部分传热系数应一致; c、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外墙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d、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户门的材质和传热系数要求。
(5)采暖空调地下室或房间地面和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的传热系数和热阻值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规定的限值。
a、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架空或外挑楼板、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楼板和隔墙的采用的保温措施、保温材料、厚度及构造做法;
b、节能计算书和设计说明中各部分传热系数应一致。 3.3.4外窗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依据《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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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第3.2.1条的规定:
(1)建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满足规定限值。当不能满足规定限值时,则应按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2)窗墙面积比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
(3)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墙面积比甲乙类建筑不应大于0.70,丙类建筑不应大于0.50。
(4)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5)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设计的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符合应符合规定的限值。
(6)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7)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限值要求。
a、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按照外窗计算;
b、设计文件中应明确窗框类型、玻璃厚度、空气层厚度、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等;
c、外挑小于400mm的凸窗,按窗洞口计算外窗面积;外挑大于400mm的凸窗,透明部分按不同朝向外窗计算,非透明部分按外挑楼板计算;
d、角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
e、遮阳系数的限值应根据窗墙面积比大小确定。 3.3.5 外窗气密性(依据《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第3.2.3条及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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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
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6-2008规定的6级;
(2)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
和《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
3.3.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节能设计模型应与施工图一致,计算参数及地理位置选择应与《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中3.4节的规定一致。
3.3.7进行权衡判断的建筑,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W/(m2·K),屋顶传热系数和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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