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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公司调度规程(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2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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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对经过试验批准的发电机亦可进相运行,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必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采取调整系统潮流、改变系统运行方式、通知地调停用变电站电容器和用户电容器,汇报华中网调协助调整等措施,使电压尽快恢复至允许范围内。

2、500千伏充电线路末端电压超过560千伏,应拉开该线路断路器。 第4.5 节 线路事故处理

第296条 线路断路器跳闸,若线路侧无电压,则按下列原则处理:

1、如已发现明显故障点、可疑故障点、断路器的遮断容量小于母线短路容量或大电流接地系统变为不接地系统时,不得强送电。 2、全电缆线路不得强送电。部分电缆的线路经电网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强送电一次。 3、除上述1、2款情况外,线路故障跳闸无论重合闸动作与否(包括未投重合闸),值班调度员应下令强送一次。强送不成功时,一般不再强送,应做好安全措施,通知有关单位查线。 4、两侧均可提供强送电源的线路应选择保护配备完善,有利于事故处理的一侧做强送电源,如果联络线两侧电源分属两个系统,一般应选择大容量系统做强送电源。

5、正在进行带电作业的线路断路器跳闸,只有在得到申请带电作业的单位同意后,方可按上述原则处理。

6、系统发生振荡,应待振荡消除后方可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297条 联络线断路器跳闸,按下列原则处理:

1、断路器跳闸,若断路器两侧有电压,该断路器所在发电厂或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检同期后合上该断路器,若无法检查同期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按值班调度员指令处理。

2、断路器跳闸,发电厂与系统解列,若系统有电压,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检同期后并列。

第298条 线路故障跳闸,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查线。

第4.6 节 母线事故处理

第299条 母线失压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并同时拉开失压母线上所连接的全部断路器,随后对保护装置动作情况和失压母线外部进行检查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300条 母线失压,用户停电,有条件时值班调度员应对停电用户尽快恢复供电(将用户转其他变电站供电)。

第301条 差动保护动作,母线失压,并伴有故障象征,值班调度员按下述原则处理: 1、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用隔离开关隔离的,在隔离故障点后对失压母线恢复送电。

2、找到故障点但不能迅速用隔离开关隔离的,若系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时,应对故障母线上的各元件进行检查并确认无故障后,将正常元件倒至正常运行母线并恢复送电。 3、经检查未找到故障点时,可对失压母线按分段试送原则进行试送,试送断路器应完好,并至少有一套完整的继电保护,断路器背后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有条件时可对失压母线进行零起升压。

第302 条 当母线因断路器失灵保护或出线、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而失压时,值班人员应将故障断路器隔离后报告值班调度员,根据调度指令恢复送电。 第4.7 节 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

第303条 对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分相操作的断路器,不允许非全相运行,如单相跳闸,值班人员应立即合上跳闸相,若该相合不上时,立即拉开其余相。若两相跳闸,则立即拉开未跳闸相。单元发电机组经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单回线路并网发生非全相运行时,应立即解列发电机组。如非全相断路器无法断开,则应立即将该断路器的潮流降至最小,并尽快采取措施隔离故障断路器。

第304条 断路器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但未闭锁跳闸时,应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异常,对于3/2断路器接线方式,对系统无明显影响时可先断开此断路器。

第305条 断路器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闭锁跳闸后,应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异常,如无法消除,则应隔离故障断路器。

第306条 隔离开关因出现发热、发红等异常,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通过该隔离开关的电流,不得用隔离开关旁路,并尽快采取措施隔离该故障隔离开关。 第4.8 节 发电机组事故处理

第307条 发电机事故处理应按《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并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308条 水轮机组不允许非全相运行,汽轮发电机组三相不平衡电流无制造厂家规定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10%,同时任意相的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超过时,按现场规程处理,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309条 发电机进相或高功率因数运行时,由于受到干扰而引起发电机失步,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出力,增加励磁,以使发电机拖入同步,否则将发电机解列,重新并网。 第310条 发电机失去励磁后,不允许失磁运行的发电机组应立即解列;经过试验并批准允许无励磁运行的机组,当失去励磁没有使系统失去稳定,在系统电压允许的情况下,可不立即停机,而应迅速降低有功出力,设法恢复励磁。允许无励磁运行的持续时间及允许的有功出力,应在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311条 发电机对空载长线进行零起升压产生自励磁时,应立即降低发电机转速,并将该线路停电。

第4.9 节 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处理

第312条 变压器过负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 第313条 变压器断路器跳闸,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1、变压器的主保护全部动作跳闸,未查明原因、消除故障之前,不得强送电。

2、变压器的重瓦斯保护和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经发电厂或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试送,有条件、必要时可先进行零起升压。

3、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及其它情况跳闸,在确定变压器本体无异常时,可试送一次。 第314条 高抗、低压跳闸后的处理参照变压器的处理原则。

第315条 当发现运行的110千伏及以上互感器冒烟或其膨胀器急剧变形等危急情况时,应立即切断该互感器的有关电源。

第316条 发生电压互感器谐振时,应立即破坏谐振条件,并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

第4.10 节 系统潮流异常处理

第317条 线路输电断面潮流超稳定限额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运行电压,增加受端发电出力。 2、降低送端发电出力。

3、合理调整系统方式,使潮流重新分配。 4、在受端系统进行事故拉闸限电。

第4.11 节 电力系统稳定事故处理

第318条 系统振荡时的一般现象为:

1、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电压、功率周期性剧烈摆动;发电机、调相机和变压

器发出有节奏的轰鸣声。

2、失去同步的发电厂与系统间联络线的功率、电流大幅度摆动。

3、振荡中心的电压周期性地降至接近于零,且其附近的电压摆动最大,随着离振荡中心距离的增加,电压波动逐渐减小,白炽灯随电压波动有不同程度的明暗现象。 4、送端系统频率升高,受端系统频率降低。 第319 条 系统发生振荡时,立即报告上级调度,在上级调度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协调处理,并应采取下列措施尽快消除振荡:

1、与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应不待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立即充分利用发电机、调相机的过负荷能力增加励磁,将电压提高到最大允许值,强励动作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手动解除。

2、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有功出力,但不得使频率低于49.9Hz,频率降低的发电厂,自行增加有功出力,必要时,水电厂迅速启动备用机组,但不得使频率高于50.1Hz。 3、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安全自动装置启动切除的机组并入系统,并按值班调度员指令接带负荷。

第320 条 除事先规定需要解列的个别机组供厂用电和重要用户外,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值班人员不得任意解列发电机组。

第321 条 机组失磁引起系统振荡,应在允许失磁运行的时间内恢复励磁,否则,可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将失磁机组解列。

第322 条 采取上述措施,系统振荡超过3分钟仍未消除,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选择适当解列点将系统解列。

第4.12 节 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系统故障时的处理

第323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出现异常,省调无法监视厂站数据时,应按如下要求处理: 1、省调应通知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调度自动化系统正常运行。

2、省调应通知有关主要厂站加强对联络线潮流的监视,如果潮流、电压数值发生较大波动,监视厂站应立即汇报省调。

3、省调应立即停用AGC和AVC等控制系统。

4、在自动化系统异常未处理好之前暂不进行系统倒闸操作,但危及系统安全的应急操作除外。

第324条 当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与省调通信联系完全中断时,各有关单位除积极采取措施,迅速恢复与省调的通信联系外,还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1、省调可通过第三方地调或厂、站转达调度指令,但三方均应做好记录及录音,并复诵无误。

2、系统事故时,通信中断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应按本规程的可以自行处理的规定处理。

3、如通信设备故障影响保护装置正确动作时,应按规定将可能误动的保护装置退出运行。 附录

附录1 省调调度员职责及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 一、省调调度员职责

第1条 正值调度员负责本值内湖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调度 运行工作:

1、复核、下达并执行日调度计划,根据需要修改运行方式和日调度计划。 2、负责系统事故处理,并于事故后48小时内填写事故记录。 3、审核操作票和监护操作。

4、负责接受和批答检修改期申请,决定事故检修和临时检修。

5、负责向华中网调汇报并听取各运行单位情况汇报,对主要厂、站提出注意事项和要求。 6、根据系统情况变化,预想事故,做好副值和当值内系统有关值班人员的培训工作。 7、审核本值交接班记录,主持交接班。

8、按照《重大事件汇报制度》规定,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运行中的重大事件。 第2条

副值调度员在正值调度员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调整联络线潮流和系统电压、频率(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时)。核对上值保护装置变动无误。

2、填写、预发操作票,发布操作指令,并相应改变模拟盘接线和屏幕显示画面接线。 3、预想事故,协助正值处理事故。 4、收集和记录系统主要运行数据。

5、负责值班室内清洁卫生,当值来往文件和资料收发。 6、完成正值调度员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3条 现场调度员应具备副值及以上调度员资格,其中一名应具备正值调度员资格,服从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新设备投产的指挥、指导、协调工作以及投产设备的所有操作。 2、由现场副值调度员拟写调度操作指令票,现场正值调度员审核。 3、确认调度电话是否畅通,检查现场录音设备是否完善。 4、做好有关事故预想。

5、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投产进程。

第4条 实习调度员可在正、副值调度员监护下进行除操作和事故处理以外的调度联系工作。

二、调度值班制度

第5条 值班调度员应严肃、认真,集中精力考虑系统运行方式。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规章制度。

第6条 值班调度员应按预先排定的轮值表值班,特殊情况经调度科长同意可以换班,但不得连值两班。

第7条 调度值班室系生产指挥场所,应保持肃静、整洁。

第8条 值班调度员不得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调度室,不应用调度电话谈论与调度业务无关的事和转接与调度业务无关的电话。

第9条 上级领导、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和通信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调度值班室。谢绝与调度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和工作已完人员逗留于调度值班室。 第10条 值班调度员不得做与调度工作无关的事,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需离开时间超过半小时,应征得调度科长同意。

第11条 值班室内各种资料、用具、文件等不得随意拿出室外或转借他人,如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经值班调度员允许并负责收回。 第12条 值班调度员当班前4小时内不得饮酒,值班时应神智清醒;离开本岗位一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应跟1~2个班熟悉系统情况,方可正式上岗;离开一年及以上的,应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调度交接班制度

第13条 交班调度员应完成本值内的全部工作,在交班前半小时内检查本值内工作完成情况和准备向下班交待的事项。

第14条 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操作时,需待事故处理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 第15条 接班调度员应在规定上班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调度值班室准备接班,做好下列工作:

1、仔细阅读交接班记录,检修申请、运行联系单、日调度计划,有关文件及上级指示,了解系统运行方式、设备运行情况和前几值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项操作、检修工作、事故情况,了解本值内检修计划、操作项目及注意事项。

2、核对调度模拟盘和屏幕显示画面,检查报表记录和调度值班室内各种设备。

第16条 交、接班调度员作好交、接班准备后,双方起立,开始口头交接班。交班调度员口头向接班调度员交待下列事项:

1、系统接线方式、各厂(站)运行机炉、保护装置的变更,设备检修情况。 2、本值与上值发生的异常和事故情况。 3、本值内操作进展情况。

4、上级指示、有关文件及有关单位联系事项。 5、通信的使用及变更情况。

6、调度值班室内设备、用具和图纸资料外借情况。

7、调度值班室计算机终端的运行情况。 接班调度员应认真听取交班事项,发现问题及时询问,把情况了解清楚后方可同意接班。接班调度员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名,交班调度员签名后方可离开值班室。

第17条 调度员应按时交接班,如果接班调度员届时未到或有不适宜值班的异常情况,则交班调度员应向领导汇报,并继续工作。

附录2 调度自动化的管理职责

第1条 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动化 管理部门对有调度关系的发电厂、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实行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各自动化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

第2条

省调自动化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调度管理范围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导则和规定等。

3、参加调度管辖范围和本级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规划的编制及地区自动化系统规划的审核。

4、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检验规程及规定,参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并网调度协议的制定。

5、负责或参与系统内自动化系统相关安全性评价工作。 6、负责本级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的安全。

7、参加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新(改、扩)建厂站子站设备各阶段的设计、招评标和验收等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与自动化系统相关的重要技术性能。

8、监督调度管辖范围内新(改、扩)建厂站子站设备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9、负责本级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10、参加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子站设备的年度更新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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