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湖南电网并网各电厂:
为了适应我省电力工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使从事电力系统运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有共同的准则可循,搞好统一调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更好地为湖南的经济建设服务,我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及标准,并结合湖南电力工业实际情况,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编了《湖南电力调度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规程于2007 年11 月1 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电力工业局2000 年6 月20 日颁发执行的《湖南电网调度规程》同时废止。
2、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运行有关的行为;地方电网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3、湖南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应熟悉并遵循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遵循本规程;电力规划、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以及其他单位(部门)在涉及电力调度有关的业务时,应遵循本规程。
4、各有关单位应组织电力调度、运行、检修和基建、生产管理等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程。
5、各级电力调度人员、各发电厂(站)和变电站(含监控中心和维操队)值长(单元长、机长)、值班长和电气值班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并接受本规程的有关培训与考试。
6、各发电厂(站)、变电站的现场运行规程应根据本规程修订。
7、省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程,商当地经委同意,修编和颁布地区电力调度规程。 8、《湖南电力调度规程》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第3条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 电力调度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5条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第6条 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7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第2 章 调度管理
第2.1 节 调度管理机构
第9条 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 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 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 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 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12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省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管理及考核办法。
2、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
4、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5、对湖南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进行归口管理。
6、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
7、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电力系统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月度发、供电调度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湖南电力系统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8、指挥实施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和调压。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10、负责划分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每年3月底前公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明细表。
11、编制调度管辖内的新(改、扩)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加湖南电力系统与外省电力系统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系统新工程、新设备投产有关接入系统的工作。 12、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3、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16、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 17、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6、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8、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9、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和所辖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15条 县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县电力系统的有关规 章制度。
2、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县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6、负责实施本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7、负责本县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县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16条
调度对象的主要职责:
1、执行调度指令,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2、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设备异常运行情况,并按调度要求上报运行信息。 3、自行处理本规程规定可以自行处理的事项。 4、执行电力系统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5、按照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实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防范措施。
第2.3 节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第17条 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第18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湖南电力系统内除华中网调调度管辖以外的下列设备: 1、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站)(以下简称发电厂) ⑴ 直接并入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级电网的发电厂 ⑵ 其他应由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 2、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的发电厂
⑴ 经110 千伏电压级并入电网且总装机容量3 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 ⑵ 经110 千伏电压级并入电网且总装机容量10 万千瓦及以上其它类型 的发电厂
3、220千伏及以上联络变电站
4、220千伏及以上主干联络线
第19条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
1、装机容量0.5万千瓦及以上并入本地区电网内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发电厂 2、地调所在城市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县间联络线 3、上级调度管辖范围外的220千伏线路和变电站
第20条
县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
1、本县范围内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并网发电厂
2、本县范围内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35千伏及以下线路 3、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联络线
第21条 发电厂厂用系统、变电站站用系统分别由发电厂、变电站自行管辖;地调与地调之间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县调与县调之间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地调确定。 第22条 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等改变,应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结线变更等应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
第2.4 节 调度管理制度
第23条 各发、供、用电单位和各级调度机构,应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第24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湖南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接受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 指令和正确发布调度指令。
第25条 省调调度员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正值调度员经电网经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副值调度员经省调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第26条
各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对象:
1、发电厂的值长(单元长、机长)和具备正值及以上资格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 2、下级调度机构的正、副值班调度员
3、变电站(监控中心、维操队)的具备正值及以上资格的值班人员以上人员应经调度机构认证后,方可担任调度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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