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辩护词和代理词虽多为法庭的口头发言,但通常也要写成文稿形式,它( ) A.属于法律意见书 B.不属于法定文书 C.属于律师文书 D.属于诉状类文书
14.2005年8月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证法》将各种公证书的范例归纳为( ) A.11类 B.13类 C.14类 D.15类
15.律师在敦促对方当事人偿还所负债务时,向该当事人发出的法律文书主要是( ) A.法律意见书 B.公示催告函 C.律师函 D.催告函 二、简答题:
16.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答:(1)制作的合法性。 (2)形式的程式性。 (3)内容的法定性。 (4)语言的精确性。 (5)使用的实效性。
17.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功用是什么? 答:(1)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目的,是向人民检察院阐明案件事实,表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意见,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它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书,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并应受刑事处罚。 (3)起诉意见书是对案件侦查活动的总结,集中地反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同时也是检察、审判工作的基础材料。
18.起诉书的文号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 19.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分为哪几种情况? 答:(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4)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5)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20.现场勘查记录包括哪几个组成部分?
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和录像、现场绘图。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小林是被继承人赵文天的长子,赵小芸是赵文天的次女,二人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赵小芸的生母业已去世。赵文天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将自己的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赵小林、赵小芸二人各一套。因次女赵小芸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自己住的一套分给赵小林。但在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赵小芸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06年12月在××市公证处作了公证。赵文天于2007年8月去世。去世之后,赵小芸又拿出一份赵文天去世前5天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次女赵小芸继承,原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兄妹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父亲最后的遗嘱,应按此遗嘱处理赵文天遗产的分割。为此,兄妹之间发生争执。赵小林主张,父亲原遗嘱已经公证,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且父亲生前从未有过改变遗嘱的意思表示,且临终之前已有一周处于半昏迷状态,不可能再立遗嘱;而所谓新立遗嘱既未再次公证,又非本人亲自书写,也没有见证人在场,应属无效;而妹妹赵小芸则坚持此遗嘱系父亲最后的真实地意思表示。二人争执不下。2007年12月,赵小林起诉于××市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认定原告赵小林出示的遗嘱合法有效,赵小芸出示的遗嘱为无效遗嘱,赵小林、赵小芸应按赵文天2006年12月做过公证的遗嘱履行继承的法律手续。
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小林,男,50岁,××市人,汉族,×××大学教师,住××市××区××胡同×号。 赵小芸,女,40岁,××市人,汉族,××市××医院护士,住××市××区××街×号。 涉及实体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同法第10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答:(1)首部①标题。标题居中,第1行应写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第2行应写为:民事判决书。②案号。应写为:(2007)X民初字第XX号。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应写为:原告赵小林,男,50岁,XX市人,汉族,XXX大学教师,XX市XX区XX胡同X号。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芸,女,40岁,XX市人,汉族,XX市XX医院护士,住XX市XX区XX街XX号。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④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应写为:原告赵小林诉被告赵小芸遗嘱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赵小芸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正文 ①事实。应写为:原告赵小林诉称,其父赵文天生前立有遗嘱,将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原告、被告二人各一套;因被告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很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其自住的一套分给原告。在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被告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06年12月在XX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出示了经公证的遗嘱。被告赵小芸辨称,被继承人赵文天去世前5天又有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被告赵小芸继承,被告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原告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原告、被告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被继承人赵文天最后的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院出示了被继承人去世前5天签字的遗嘱。经审查查明:被继承人赵文天生前有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及现金存款10万元,立有遗嘱将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原、被告二人各一套,因被告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很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自己住的一套分给原告赵小林;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被告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06年12月在XX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出示了经公证的遗嘱。被告赵小芸辨称,被继承人赵文天去世前5天又有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被告赵小芸继承,被告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原告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原告、被告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被继承人赵文天最后的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临终之前已有一周处于半昏迷状态,不可能再立遗嘱,且所立遗嘱既未再次公证,又非本人亲自书写,也没有见正人在场。②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写为:本院认为:被告赵小芸所示被继承人赵文天的最后遗嘱对其2006年12月所立遗嘱内容有重大改变,非本人书写,未进行公证,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赵小林出示的遗嘱真实有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小林所出示的遗嘱合法有效,被告赵小芸所持被继承人赵文天的最后遗嘱无效。二、被继承人赵文天的遗产应按其2006年12月所立遗嘱进行分割。三、驳回原告赵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3)尾部 应写为: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由被告赵小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直小林预交,被告赵小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赵小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 X 2007年12月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钱××为给儿子筹集结婚用品,打算盗窃国美电器商行的电器,并多次到该商行仓库窃测行窃路线。2007年8月15日晚上11时许,钱××开一辆小货车来到国美电器商行仓库旁,从仓库窗户进入仓库内,并将仓库内的一台创维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和一台海尔环保节能电冰箱盗出,随即将上述赃物运到其空闲的一套住房内存放。次日,该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2日,钱××再次如法实施盗窃时,被蹲堵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所窃电器已被全部查获。在拘留期间,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器价值人民币15000元。 钱××,男,1963年5月6日生,高中文化程度,××省××县××镇人,无正当职业,汉族,住该镇胜利街16号,1982年7月高中毕业,1983年在该镇轴承厂当工人,1987年辞职。198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答:(1)首部 标题。标题居中,第1行应写为:XXX公安局;第2行应写为:提请批准逮捕书;第3行应写文号为:X公提捕字[2007]X号。(2)正文 犯罪嫌疑人钱XX,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XX省XX县XX镇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XX省XX县XX镇,现住址XX县XX镇胜利街16号。198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犯罪嫌疑人钱XX涉嫌盗窃一案,我局经审查于2007年8月16日立案侦查。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钱XX有下列犯罪事实:2007年8月15日晚上11时许,钱XX开一辆小货车来到国美电器商行仓库旁,从仓库窗户进入仓库内,将仓库内的一台创维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和一台海尔环保节能电冰箱盗出,随即开车将上述脏物运到其空闲的一套住房内存放。8月22日,钱XX再次如法实施盗窃时,被我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所窃电器已被全部查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钱XX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器价值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钱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2007年8月XX日 (公安局印) 附:1、犯罪嫌疑人钱XX现羁押在XXX公安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1卷。
(OK)全国2009年10月法律文书写作
B2、A3、C4、A5、B6、C7、A8、D9、B10、D11、A12、D13、B14、D15、C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更应论证( )
A.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理由 B.适用法律的理由 C.诉讼费用负担的理由 D.公开审理的理由 2.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 )
A.被告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B.被告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C.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D.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和所在地址 3.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已查清犯罪事实,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书面报告是( )
A.破案报告书 B.刑事案件破案报告 C.呈请破案报告书 D.刑事案件破案总结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年月日的下行,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应盖上戳记。戳记的内容是( ) A.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B.经核对本件与原本相符 C.经核对本件与原本无误 D.原本与本件核对相同 5.监狱起诉意见书送达的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监狱管理机关 D.公安机关
6.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 ) A.提出起诉的决定 B.提起公诉的原因 C.定罪量刑的意见 D.提起公诉的目的 7.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应写为( )
A.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B.公诉人×××人民检察院 C.起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D.指控机关×××人民检察院 8.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写明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及( )
A.工作经历 B.主要学历 C.个人简历 D.违法犯罪经历 9.行政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叙写争议焦点应突出( )
A.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B.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C.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情 D.被告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10.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 )
A.记叙文语体 B.说明文语体 C.议论文语体 D.公文语体 11.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 )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奖励审批表 C.年终评审登记表 D.罪犯奖惩审批表
12.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是( )
A.公诉意见书 B.公诉词 C.起诉意见书 D.起诉书
13.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时,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使用的文书是( )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申请书 C.仲裁答辩书 D.仲裁调解书
14.当事人制作的请求公证机构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是( )
A.提请公证书 B.请求公证书 C.公证请求书 D.公证申请书 15.评议笔录的正文应当记明评议的( )
A.方式和方法 B.人员和数量 C.情况和结果 D.时间和地点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由哪些要素组成? 17.什么是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18.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9.什么是现场勘查笔录?
20.仲裁裁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由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案件顺序号组成。
17、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的立案决定文书。 18、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区别是:(1)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不同;(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19、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现场勘查笔录。
20、仲裁裁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先概述当事人双方分别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的具体内容;(2)写清仲裁机构(关)查明的事实证据;(3)阐明仲裁机关裁决的理由和法律根据;(4)写明仲裁决定的内容;(5)仲裁费用的负担。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王华与张选之间确定的4500元借款利息未超过此限度,应当予以保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张选上诉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由审判员廖明、张强、代理审判员程士林组成合议庭,廖明担任审判长,夏莉莉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00元,由张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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