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应适当降低价格。 五、征收安置货币奖励
㈠征收安置坚持“鼓励先进,带动后进,共同促进”的原 则。对积极支持搬迁的被征收方予以奖励。自动迁之日起,按卞 列方式予以货币奖励: 1、设立争先签约奖。
在动迁后1 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期限内, 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分别按2.5 万元、2万元、1.5万元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在动迁后1 5个工作日内,凡在第1至5个工作日、第6至 1 0个工作日,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 每户在2.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按1万元、0.5万元的标 准予以货币奖励。 2、设立整体搬迁奖。
鼓励被征收方整体联动积极搬迁。对于整栋单元楼房(不少 于7户)或整片区域民房(不少于1 0户)的被征收方,在动迂 后1 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期限内,鼓励其自由 结合、整体联动,与征收方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 的,每户分别按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予以货币奖 励。
3、设立货币安置奖。
鼓励被征收方积极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凡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的被征收方,在享受争先签约奖和整体搬迁奖的基础上,再给予 物业补助奖和装修补助奖。
(l)物业补助奖。在动迁后1 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45个 工作日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 的,每户分别按0.8万元、0.7万元、o.6万元的标准予以货币 奖励。
(2)装修补助奖。左动迁后1 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45个作 日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根据 其主体住宅房屋面积,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的基础上,分别再 按2 5 0元/mt、200元/Ⅱr、150元/m2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凡动迁后超过45个工作日的,一律不得奖励。
(二)征收安置坚持“多建不多得,少建不少得”的原则。按照 “绿色、低碳、环保”的城市管理和征收工作理念,为了有效遏制被 征收方恶意抢建、突击装修房屋,造成资源浪费及其他影响环境的情 形发生,对城市规划区内合法产权主体住宅房屋或经认定为合法产权 主体住宅房屋在征收安置补偿时予以奖励。自动迁之日起,按下列方 式予以货币奖励:
1、设立资源节约奖。凡自2 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在 城市规划区内未进行任何违法建设的,在动迁后1 5个工作日、30 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 腾空房屋的,根据其合法产权主体住宅房屋面积,分别按250元/m2、 200元/m2、1 5 0元/m2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2、设立垃圾减量奖。凡自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在 城市规划区内未进行任何违法建设的,且征收公告发布后,末进行任 何抢搭抢建、突击装修的,在动迁后1 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 45个工作日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奏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 根据其合法产权主体住宅房屋面积,分别再按150元/m2、100元/ m2、50元/I112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凡动迁后超过45个工作日和有违法建设情形,以及征收公告发 布后恶意抢搭抢建、突击装修的,一律不得奖励。
㈢征收安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 对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所属区域、违建状况、测绘数据、评估报告、 安置方式、奖励明细及补偿金额等情况,一律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 督。
六、附则
㈠本暂行办法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㈢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 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附后)。
㈢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于2 01 3年出台的《南 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南政发 [2013] 18号) 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 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 施 细 则
为了进一步依法有序推进全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规范 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行为,依据《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 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一、关于经营性房屋的认定
经营性房屋分为“住改非”和“纯商业”两种。
㈠“住改非”房屋的认定。是指国有出让、划拨或农村集体土 地上的住宅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改变自己的住宅为商铺进行 经营的合法产权房屋,其面积一般由服务性房屋面积和经营性房屋面 积两部分组成。服务性房屋特指原住宅房屋的厨房、卫生间、卧室、 客厅、阳台及储物间等服务于经营的房屋;经营性房屋面积据实予以 确认。“住改非”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 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 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经营的范围和项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项目。 (二)“纯商业”房屋的认定。是指国有出让土地上规划为单纯商
业性质且用于经营活动的合法产权房屋。“纯商业”房屋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的房屋具有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经营的范围和项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项目。 二、关于村(居)民合法房屋的认定
村(居)民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统规划;二是当事人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或是本社区在册居民;三是当事人必须拥有独立户头,一户只 能一宅,农用土地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未利用土地面 积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三、关于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应当包括房屋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和建造年代等内容。
㈠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建成时点分为四个阶段予以处理:
1.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主体住宅房屋,参照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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