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结合司法裁判依据作系统归纳
广强律师事务所 孙裕广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的一个
罪名,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
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
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
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
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
会生活秩序(《刑法》第294条第5款)。
尽管近年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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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审判参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四个特征”进行修正和细化,
但由于阐述认定标准时引入了大量过于抽象的“非法学专业”概念,以致在实务
中组织性质的认定问题上仍存在模糊且不无矛盾。因此有必要归纳当前司法实践
的认定标准,以正确判断涉案的相关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而解决罪
与非罪的问题。
以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权威解读及审判参考等规定了当前司
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为便于行文与阅读,对这些文件适用简称:
全称 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司法解释》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立法解释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的通知》 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2009年纪要》 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2009年纪要的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贯彻宽严相济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政策》 (2010)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2015年纪要》 会纪要》(法[2015]291号) 《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第619号审判参3
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考》 织的组织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第622号审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考》 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第625号审判参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考》 济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627号《张更生等故意杀人、敲诈《第627号审判参勒索、组织卖淫案——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考》 法犯罪行为的单位》 《刑事审判参考》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第628号审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考》 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2010) 4
《刑事审判参考》第629号《王江等组织、领导、参加《第629号审判参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考》 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2010)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
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并且在
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
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2009年纪要》)。
从以上规定可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四个特征缺一不可且需相互联系。
一、关于组织特征的认定
《刑法》就“组织特征”表述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
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认定组织特征的必备要件
1. 有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或突出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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