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事故。
(二)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如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变电所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发电厂200MW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一般环保设施事故。
4、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排放浓度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5、机组正常运行中,SO2排放浓度连续超24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6、机组正常运行中,循环流化床锅炉SNCR脱硝系统在脱硝温度窗口(旋风分离器烟温高于850℃)时,NOx排放浓度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7、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SO2和NOx不能在线连续准确监测48小时以上。
8、上传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东北电网公司、集团公司、蒙东能源的主要数据连续48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
第九条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备一类障碍
电力生产性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如未构成设备事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中除含有《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管理部事故障碍异常细则》对一类障碍的认定外,还包括我厂对一类障碍认定的补充。
(一)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 35-220千伏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200MW以下的发电机组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三) 发电设备和35千伏以上输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或供热中断。
(四) 发电机组和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停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电网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2、没有按电网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35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 (五)发电机组、3千伏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强迫停运
(六)电气误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连接片)。
(七)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八)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九)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
1、由于炉膛爆燃引起炉墙或炉管损坏的。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 1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停机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 100MW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造成非计划停运或叶片断裂。
8、1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以上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停机处理的。 10、12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十一)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十二)违反调度纪律,因故拒绝、拖延调度命令以及汇报、联系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
(十三)由于防汛、防寒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生产厂房进水、厂房严重漏水、泄洪不畅;设备、管路、阀门冻裂、堵塞、泄漏等严重威胁设备安全。
(十四)由于检修、施工、维护不力,造成生产性建筑物损坏或异常,严重威胁设备安全运行。
(十五)因设备检修质量不良,或安排不当使检修后(检修项目内)的主要设备,运行30天重复检修。
(十六)重要辅助设备非计划检修时间超过72小时且影响机组负荷。
(十七)由于人员监控、调整不当,使设备严重超参数运行或灭火放炮,虽未造成被迫停运或非计划检修,但降低了设备原有性能或设备正常使用寿命。
(十八)发电设备的控制系统(DCS)及发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误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
(十九)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二十)性质严重的同类二类障碍半年内重复发生者。 (二十一)由于灰坝损坏或维护不当造成灰坝运行不正常造成跑灰、跑水,污水排放、排灰管路漏泄、运灰、运渣等造成环境污染及其他损害等,对外经济赔偿达5万元—10万元。
(二十二)流化床锅炉石灰石系统故障,造成环保效率降低及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政府主管单位通报、罚款(5万元以上)的环保事件。
(二十三)正常运行中监调不当或事故状态处置不当,使主机主要参数超过运行规程允许极限值。
(二十四)汽轮机启停过程中造成汽缸进水,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五)事故处理中失误,造成扩大或延误,未造成二次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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