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王涛证人证言
王涛2013年3月5日在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的证人证言
我叫王涛,男,生于1977年8月9日,西川省江山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新华路5号8栋3单元702室。
我和李玉是离异夫妻,虽然离异,但因生有一个孩子,我们还是经常事业上合作。2010年7月,我们开始合作在甘洛准备购买林权,后来签了协议,也办了林权证。林权证办在我的名下,购买费用总计230万元,都是李玉出的,我们约定,她占80%股份,我占20%股份。
签名:王涛
讯问民警:张红、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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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安机关查询的李玉名下房产情况说明
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13年3月12日在江山市房管局调取的李玉名下房产的情况说明:
李玉2007年12月在江山市望江路商业街购买了660平方米门面房,该门面房于2011年10月按照评估值的60%向江山市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避免歧义,将“李玉在江山市望江路商业街购买了660平方米门面房,该门面房按照评估值的60%向江山市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修正为“李玉2007年12月在江山市望江路商业街购买了660平方米门面房,该门面房于2011年10月按照评估值的60%向江山市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江山市公安局 查询民警:张红、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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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李红证人证言
李红2013年6月6日在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的证人证言:
我叫李红,女,生于1983年10月9日,西川省江山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新华路18号2栋3单元504室。
我和李玉是好朋友,也认识朱华。在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我听李玉说她拿了200万到检察院准备还给朱华,但朱华拒绝收取,坚持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在2013年6月6日,朱华和李玉同意,由李玉先向我转账200万元,待李玉刑事案件了结(此处将“了解”改为“了结”,系文字录入错误)后由我转给朱华,了结民事债务。
签名:李红
讯问民警:张红、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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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安机关调取的李玉向李红转账记录说明
李玉通过其在江山市农业银行的账户,于2013年6月6日向李红在江山市农业银行的账户转账200万元。
江山市公安局
查询民警:张红、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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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安机关调取的李玉产子的情况说明
李玉在取保候审期间怀孕,于2013年8月9日在江山市人民医院生下男婴一名。李玉属于非婚生子,但其拒不说明男婴父亲身份信息。
江山市公安局
调查民警:张红、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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