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人员有权制止、纠正本单位的安全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生产违法行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产决策事项和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存单位,以及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 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第二十七条 本省推行安全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论证和安全评价。 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的职责组织审查。 列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依照有关法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持正常运行; 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的(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部门及审查人员或者对安全设施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进行验收的部门及验收人员,应当对审查或者验收的结果负责。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人的,应当由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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