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政策、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培训。取消民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费用,主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环境保护的实际问题。(市环保局负责) 3.实行挂钩帮扶制度协调推进民间投资项目进度。建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市领导和部门负责制,帮助企业解决在投资建设和运营阶段出现的具体问题。(具体分工见附件2) (八)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引导更多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为到民营经济领域就业的人员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提供方便。民营企业必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推进民营业户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分散、化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民政局、卫生局、科技局负责)
2.切实加强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管。对新办的民营企业,执行自治区免收注册登记费的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
取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市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办负责)
3.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南宁日报》、南宁电视台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客观公正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适时宣传一批民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及好经验、好做法。(市委宣传部、各相关单位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要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实行发展民营经济“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逐项逐环节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单位于2011年8月25日前将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方案、工作机构设立情况及联络人员名单报市民营经济办。
(二)加强督促考核
市政府督查室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项目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市绩效办把推进民间投资项目工作作为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和领导干部业绩评价。2011年南宁市列入自治区第一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项目共81个,当年单个项目推进工作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1.成立项目公司。2.项目资金到位率10%或以上。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按上述标准完成项目总数的50%即为合格。 (三)强化项目管理
实施民营经济项目化管理。建立项目进展报告制度,对未招商的项目,责任单位要尽快落实项目业主;对已确定业主且正在做前期工作的项目,责任单位要督促其成立项目公司,尽早开工;对已开工的项目,责任单位和协调单位每个月至少1次到现场了解项目进展,保证年内其资金到位率达到总投资额的10%。每个月25号前责任单位将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民营经济办,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自治区、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于每月底召开项目推进协调会,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认真做好总结
从2011年开始,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于每年6月15日前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作出半年小结,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做出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于每年12月30日前
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情况作出全年总结,总结报告要全面总结完成本方案工作任务、项目推进的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报市民营经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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