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市工信委、科技局、工商局、财政局负责)
2.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每年至少帮助1家民营企业申请广西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帮助1家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市工商局、科技局负责)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1.建立全市银企合作机制,每年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洽谈会,帮助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要逐年有所增加。(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2.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对为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
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市财政局、工信委、金融办负责)
3.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2011年筛选3—5家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作为市级重点培养对象,并推荐纳入自治区拟上市资源库,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上市民营企业(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上市民营企业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市金融办、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4.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为驻邕的股份制银行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在宾阳、横县等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市金融办负责) 5.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失信主体惩戒机制,2011年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建设全市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市信用办、工商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负责)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支持
1.对民营企业争取政府投资给予同等支持。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2.积极申请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要积极组织本市民营企业申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争取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负责)
3.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每年公布一批本市民营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节能等产品推荐采购名单,促进政府采购本市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1.根据自治区部署,对民营企业的用地按以下政策提供支持。(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1)优先安排用地。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2)采取有利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3)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
1.执行自治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
务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局负责)
2.执行自治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市地税局负责)
3.执行自治区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的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市地税局、教育局负责)
(七)切实做好为民营经济的各项服务
1.加大民营经济政策的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每年6月要组织各部门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不执行政策和执行不到位的,各部门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民营经济办,要于6月底前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市民营经济办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民营经济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负责) 2.加强民营经济的环保服务。从2011年开始,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次培训,加强对民营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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