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申请的,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三)自行要求退学的,培训总课时进行到一半以内时(含一半),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退还一半培训费、住宿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费。
(四)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劝退或开除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十五条 主考学校的管理费(不含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费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费)按学年缴纳,从收取的?专接本? 助学辅导费中支出,一般占?专接本?助学辅导费的20%左右,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
第六十六条 ?专接本?办学经费分配原则是:
(一)住宿费从?专接本?专门账户全部划入学院财务账目; (二)代办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定预收标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由财务处按学期统一结算;
(三)?专接本?助学辅导费扣除主考学校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30%留成学校?专接本?专门帐户,70%划入各系社会培训经费账户。支出项目主要包括:
各系列支项目(从各系社会培训经费帐户列支): (1)办公费;
(2)会务费、差旅费(包括参加主考学校每学期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与有关主考学校沟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施与考核办法等);
(3)招待费;
(4)教师课时津贴(含课程校考部分考务费;向主考学校缴纳的课程实践性课程考核费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费);
(5)班主任津贴;
(6)学生统考课程第一次补考费;
继续教育学院列支项目(从?专接本?专门帐户列支): (1)办公费;
(2)会务费、差旅费(包括与省考试院、市考办、各主考学校对接?专接本?相关事宜;参加各主考学校每学年组织的?专接本?总结会等);
(3)招待费;
(4)招生费用(含宣传资料费等); (5)学生报名考试费; (6)准考证工本费; (7)课程免考审定费; (8)毕业生审定费;
(四)?专接本?课程课时津贴与统考通过率挂钩,通过率达到60%的课程,课时津贴按30元/课时计算;通过率高于或低于60%的课程,课时津贴由各系进行调节,奖惩比例范围为+80%到-30%,具体比例由各系确定。
(五)退学学生的助学辅导费退还部分由相关系承担70%,各系按学年与继续教育学院结算。
第十章 其它
第六十七条 ?专接本?工作采取省级督导和学院督导两级督导机制。
(1)省级督导机构由省教育考试院和主考学校有关人员组成,对学院?专接本?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不定期的指导和检查。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省《?专接本?工作督导细则》,建立专门的督导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会同学院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接本?教育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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