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机会),明确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报送主考学校审核。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牵头,各系负责与有关主考学校沟通本系?专接本?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事宜,确定课程实践性环节、实践与应用课程、毕业论文的实施与考核方案,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课程校考部分考试计划、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计划、实践与应用课程考核计划、毕业论文答辩安排等,于每年5月初统一发布?专接本?年度考试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系负责课程校考部分的考试组织工作,并将课程的校考成绩及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课程的校考成绩一旦上报,不得更改。课程校考部分的补考由各系在校考成绩报送前组织。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课程统考组织工作,于每年1月和6月(对应4月和10月的统考)、每年5月和12月(对应7月和次年1月的增考)开展学生报考工作,于每次统考和增考前印发学生考试通知书。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须在课程的统考成绩发布之前,通过?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将课程的校考成绩报送各主考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学期内,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一次课程统考部分的?补考?;对学位课程成绩虽及格但不满意的,可申请课程统考部分的?重考?;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可申请课程统考部分的?再补考?和?重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含修业期),课程统考部分的?补考?、?重考?和?再补考?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到市考办统一报名,承认其课程的校考成绩。如果学生自行报名参加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同课程考试,则不得计取校考成绩。
第三十三条 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用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用五级记分法(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法;实践与应用课程的考核成绩视具体情况而定,
可用合格或不合格评定,也可以用五级记分法或百分制记分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课程统考和校考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及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课程免考、毕业管理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 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课程免考。学生在?专接本?学籍注册后至?专接本?毕业前半年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课程免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到市考办办理。
第三十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成绩合格的(用百分制记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报主考学校确认后,视为免考课程进入?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专接本?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含专科阶段),在本校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第三十八条 各系在学生申请毕业前,须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包括学生的自我鉴定和学院对学生的鉴定。鉴定的重点应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修学期满后两年内(含修学期),学完?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课程实践性环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并持有专科毕业证书,可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经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省考委发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附署,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专接本?学生的本科报考资格审核工作在学生专科毕业后至本科毕业前半年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 (2)身份证 (3)准考证
(4)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5)专科学校?学籍卡?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四十一条 ?专接本?学生申请毕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准考证
(3)实践性环节考核(含毕业论文)成绩通知单 (4)课程免考审批材料 (5)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材料 (6)2寸标准彩色照片(两张)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内未毕业的,可转入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已通过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并须参加面向社会开考同专业主考学校组织的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附署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向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专接本?专业学生在专科学校毕业后两年内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文凭的,本人可凭自学考试毕业文凭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办理高一学历层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毕业学校统一填写为?在籍学生自学考试?,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向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就业名单时,将?专接本?学生计入升学人数。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专接本?助学辅导时间,学制期内每年第一学期为5月初~10月中旬,第二学期为11月初~次年4月上旬。
第四十六条 各系应根据?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活动。相关教学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开展。
第四十七条 各系应认真执行本系?专接本?专业教学计划,严格按照?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时间,编制学期课程表,要保证课程教学的学时数(每学分为18学时)。各系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将?专接本?学期课程表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主考学校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系应加强?专接本?专业任课教师的队伍建设,要选派有责任心、教学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任教,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须占30%以上。任课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系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将?专接本?任课教师名单及其自然信息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主考学校备案。
第四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4月、10月统一向省教育考试院或市考办订购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并做好分发工作。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使用指定的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按照学院教师教学规范的相关要求(包括授课计划、教案、备课笔记、教学日志、调课等要求)实施教学;各系要按照学院日常教学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包括教学检查、听课记录、学生评教、学生座谈会等要求)开展?专接本?日常教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系要严格考勤制度,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其该门课程当次考试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 有关?专接本?的教学和日常教学管理资料由各系按专业进行专项归档,与课程校考部分试卷一起保存至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材料、毕业论文由主考学校负责保存。
第五十三条 各系安排相关任课教师参加主考学校每学期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或?专接本?教学研讨会,继续教育学院派员参加主考学校每学年召开的?专接本?总结会。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院与学生、家长三方协议的教育管理制度。学生入学时,要签订三方协议书。各系要加强?专接本?的学生管理工作,促进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家长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第五十五条 ?专接本?班级名称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命名。各系要聘任有责任心、学生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并将?专接本?学生工作纳入各系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专接本?学生在校期间,共享学校一切资源,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文体场所、餐厅、宿舍等。学院共享资源的使用由各系向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每学期初,各系要将?专接本?学生课表、住宿安排等情况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各系要重视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在新生入学教育过程中,要向学生进一步明确?专接本?专业性质和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的相关要求。要强化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以保证?专接本?正常教学秩序和考试质量。
第五十八条 各系要重视?专接本?学生党团工作,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成立班委、团支部,吸纳学生参加学生会、团委、宿管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作用,培养学生组织管理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公关能力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学考试考场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章 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六十条 ?专接本?助学辅导收费标准严格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9]35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的精神执行,并按要求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住宿费、代办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缴费通知单,全部缴入学院?专接本?专门帐户,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接本?专门帐户的列支由分管院长审批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生缴纳的助学辅导费包含向主考院校缴纳的管理费、报名考试费(含第一次补考报名费)、准考证工本费、课程免考审定费、实践课程考核费、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费、学位申请费、毕业生审定费等。
第六十二条 重考、再补考、增考的报名考试费由学生自理。 第六十三条 课程实践性环节、实践与应用课程考核费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费,在?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中列支。
第六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学前或持有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退还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二)开学后,持有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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