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调整可选条件直至可选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仍不足9个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调整可选条件,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可以选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因素进行评价:
(一)财务状况;
(二)类似项目业绩: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情况;
(三)信誉:企业诉讼和仲裁、不良行为等情况,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
(四)认证体系: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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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奖项: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六)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评分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化,制定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必要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个的,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9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其通过资格预审不少于9个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应当在招标公告中预先予以明确。通过必要条件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9个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三)对潜在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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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五)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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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送达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地点。 资格预审开始时间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
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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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格预审开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予以签收和保管。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资格后审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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