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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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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d、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e、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也是无效的 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该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分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欠缺。主观上,行为人的认识应与客观情况存在根本性的背离;客观上,这种背离给行为人造成较大损害。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且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7、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

a、 因产生重大误解,致使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

b、 非因当事人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

行为人。

c、 因被欺诈、胁迫或被利用了自身的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做出,而非向相对人做出。若法院或仲裁机关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但在民事行为是继续性合同等情况下,撤销民事行为的裁断只对将来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8、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及确定

概念:

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通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分类: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b、 无权代理行为 c、 无权处分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a、 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特定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

代理人、有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权为形成权,其行使应采取

明示的方式。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做明确的追认表

b、

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在追认权的行使之前,否则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9、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是否发生,当事人不能精确预料的事实。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为条件;否则,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10、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二者期间届满,均使某种权利消灭。 区别:

a、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

止、中断、延长;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能使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

的诉权;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 c、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d、 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11、关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下列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年 1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由合同加以规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权利即归于消灭。

(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会受到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1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2)相邻关系发生的原因是权利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在地理上相邻;

(3)相邻关系的内容因发生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基本的内容都是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便利。

(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14、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以将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3)抵押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做担保

(5)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因此需要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做特别约定。 15、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2)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3)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5)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发生以与留置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16、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发生的前提。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4)留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17、债的履行的分类

(1)完全正确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全正确的履行,又称适当履行,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了其全部债务,即债的主体、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2)不适当的履行

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常见的有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和受领迟延。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不履行债务;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此瑕疵致使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损害的情形;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3)债的不履行

是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两种情况。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全部不能和一部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等。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 18、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

a、 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b、 须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 c、 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d、 须债务人有过错。

1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要件:

a、 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关系中互负债务;

b、 双方互负的债务同时届清偿期;

c、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d、 对方的对待给付能够完全履行。 20、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1、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的,或者丧失商业信用,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后给付义务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2、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概念: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其债务;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有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

a、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b、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 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d、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除保存行为外,是行使债务人向第三人的请求权,请求第三人

直接向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得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其为给付。(??这个是教材上这么写的,我在复习司考的过程中,这个知识点好像不是这么回事,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给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大家自己查查吧)

23、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

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即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之后实施了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且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

权,是指债务人所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2)债务人或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若是有偿行为,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撤销权才得以成立,须受益人为恶意,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恶意为主观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债权人撤销权有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和债权人。 24、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a、 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

b、 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 c、 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d、 保证债务于保证期限内存在 e、 保证债务随主债务消灭而消灭 (2)保证具有独立性 (3)保证具有无偿性 (4)保证具有补充性 (5)保证具有单务性

25、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种类:

(1)立约定金。即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2)成约定金。即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不交付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即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

(4)违约定金。即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且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5)解约定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26、债权让与的概念、种类、条件及法律效果 概念:

债权让与即债权转移、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成为新的债权人。 种类:

债权的全部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且与受让人一起共同成为债权人。 条件:

a、 当事人之间达成让与合意 b、 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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