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由办公室根据需要详细登记行驶里程及用油金额,计算油耗。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须遵守局机关出台的各项制度,正常出勤,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做到办公室卫生整洁,上班期间不玩电脑游戏;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驾驶员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每次扣款50元。因不服从安排、私自出车、拒绝出车等情况被责令停车的,只发基本工资,取消其他一切补助。
驾驶员因违章被曝光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每曝光一次扣发300元;全年累计被曝光2次以上的,取消年终考核奖。
车辆保洁,由驾驶员根据需要到定点洗车场所进行清洗打腊,费用由办公室按包干合同规定进行结算。办公室定期检查车辆保洁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私自用车、酒后开车、不按规定行驶路线或擅自更改路线,无故延期归队、在车内吸烟、行车途中接打电话等造成的事故,由驾驶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违规一次予以诫免谈话,在全局大会公开检讨;违规两次,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上下班、请销假及值班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区政府统一规定的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有事请假外出的,应及时在科室去向牌上做好记录。
二、工作人员应注意修养,上班期间不大声喧哗、不串岗、不聊天、不做私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三、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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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类假期的规定 (一)婚假
婚假一般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假三天)。
(二)产假
符合晚育条件者(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女方可享受一百二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者可增加十五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产假期满但体质虚弱、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酌情给予哺乳假,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80%计发。
(三)丧假
职工和配偶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死亡后,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病、事假
1、病假:因病需休息者,凭定点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向局领导请假,经批准方可休病假。
2、事假:有事必须请假,正股职以上干部,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假期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天。
(五)探亲假(适用于家在外市的职工)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三十天。 2、单身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二十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二十天。
4、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5、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包括往返途中所需时间。 五、全局每个工作人员都有值班义务,双休日和节假日需要值班的,由办公室印发值班表。值班人员负责当天安全和值班时的电话处理,做好记录,遇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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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值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六、本局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上下班、请销假和值班制度,事先不请假或请假超假,上班擅自离岗及未在科室去向牌上注明去向的人员,均视作无故旷工处理。由局纪委牵头,监察室、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并建立考勤登记制度。
七、各类请假人员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科室人员请假需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将请假条及相关证明手续报办公室备案,科室人员因出差、开会、接待来人、检查等公务而不能参加正常的集中学习或其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告知办公室,不得在集中学习(集体活动)、考勤时或事后解释说明。因特殊情况,事前未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口头请假视同无假条处理。
八、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给予如下处理:
(一)凡上下班、集体活动等迟到早退的,有一次扣款5元。无故旷工的,有一次罚款50元。并在年终目标考核时,按照《行风软环境建设意见》规定扣减其目标考核得分。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扣款50元。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会 议 纪 律 制 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严肃会议纪律,充分发挥会议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会议一律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参加任何会议。 二、参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及与会要求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不参加会议。
三、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必须关闭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设在振动位臵。会议期间严禁接打手机,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打瞌睡,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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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事,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
四、会场内严禁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杂物,禁止在会场内吸烟。
五、参会人员必须随带工作笔记,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会议布臵的各项工作和作出的决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会议议定的事项。
六、参会人员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凡按规定不作传达和未作决定的议题不得扩散,会议所议事项在允许公开前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内容。
七、参会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本人必须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和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代替。
八、出席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参加,除通知有要求外,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一起参加会议或安排其他人员代开。特殊情况由局主要领导指定人员参加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将会议内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九、局办公室、监察室要做好会议的纪律检查与通报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关人员,局党委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检查。
文件收发管理制度
一、发文管理
(一)凡以我局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均由承办科室拟稿,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后,送分管领导核稿后签发。局领导签发后方可印制,经局领导签发后的文件不得擅自改动。重要文件需由局主要领导审核后签发。联合行文必须同时报送相关领导会签,方可发出。
(二)签发后的文稿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分类编号。由拟稿科室打印、校对、装订,分发。并送办公室留存两份。
(三)行文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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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执行。
二、收文处理
(一)所有发至我局的文件(含传真件公文和附有领导的批示或上级部门转我局处理的公文,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其他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编号。
(二)文件按办件、阅件进行分类。办公室人员根据文件内容和规定的传阅范围,提出初步办理意见,送相关局领导批示。
(三)对急办件,办公室立即将文件送相关局领导批阅。领导不在时,办公室应电话请示后,根据文件内容及时限要求,直接交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四)凡领导批示交办的文件,相关科室办结后应及时向作出批示的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五)凡外出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材料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会议简明报告单经领导批阅后交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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