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等原因,需要换水牌、导向牌及名牌等,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甲方同意后予以更换,乙方承担相应的制作费用。
9.2 乙方若需设置有关标识,事先须经甲方批准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以外的任何部位设置任何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
9.3 乙方不得在园区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不得在园区内直接从事各种贸易、销售、买卖、经营活动;不得张贴任何广告宣传。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制止。
第十条 权利转让
10.1 如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0.2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分租租赁房屋,乙方不得擅自调换使用或擅自供第三人使用,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抵押、抵偿给第三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火灾、战争、严重的动乱等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调整。
11.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或其他的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之详情和合同无法履行之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
11.3 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在履行了第11.2款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可免除责任。
11.4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2.1 租赁期限内,如需变更本合同之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协议。
12.2 在租赁限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应支付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2.1 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房屋,在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 (一)乙方未按期支付全额租金,在甲方催告之日起7日内仍未付清的; (二)乙方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四)乙方拖欠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在甲方催告之日起7日内仍未付清的; (五)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或车位转租、分租、擅自调换使用或擅自供第三人使用;
(六)乙方损坏租赁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七)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
(八)乙方在园区内直接从事各种贸易、销售、买卖、经营活动的,经甲方提出后未改正的;
(九)乙方在园区内张贴广告宣传或在租赁房屋以外的任何部位设置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的,经甲方提出后未改正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致使本合同之履行已完全没有可能,双方必须终止合同时,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补偿经济损失。乙方已交付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但乙方应在事发后7日内腾空租赁房屋并返还给甲方。
12.4 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期未届满,乙方申请退租,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合同即行终止。
12.5 本合同解除及终止之日,乙方应负责将租赁房屋恢复原貌并交还甲方,乙方承担因恢复原貌而产生修补拆除的一切费用及搬出房屋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若乙方未履行该义务,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付的租赁押金中足额扣减,甲方可自行拆除、修补,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无需通知乙方。若押金不足以
足额抵扣该费用时,甲方就剩余部分可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逾期交付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向乙方按日支付已缴租金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并将房屋租赁期按延迟交付时间顺延。
13.2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付款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乙方应向甲方按日支付应付租金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
13.3 甲方依据本合同12.2.2之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搬迁等各种投入不予赔偿,且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并按本合同 3个月的房屋租金支付违约金。
乙方依据本合同12.2.1之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未满期限的租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并按本合同3 个月的房屋租金支付违约金。
13.4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若不能按期将租赁房屋归还甲方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日租金的两倍乘以实际占用天数(自占用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费。
13.5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如乙方未按期支付全额款项,在甲方催告之日起7日内仍未付清的,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付清全额款项为止。甲方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4.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 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未约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5.2 本合同自乙方中任一承租人签字或盖章后即行成立并生效。 15.3 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5.4 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双方确认通过下述地址或邮箱地址进行送达:
甲方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525号浙大科技园C408 甲方邮箱地址:737572858@qq.com
乙方地址: XXXXXXXXXXX
乙方邮箱地址:XXXXXXXXX@XXXXXXXX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文件或通告,如以快递的方式送达该等文件或通告,于投送快递当日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该等文件或通告,在电子邮件到达收件方服务器时,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于对方接到乙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或邮箱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及邮箱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
15.5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有关方面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甲方): 承租方签章(乙方):
A:企业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B: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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