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4.6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2.4.7 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4.8 工作负责人不能在同一时间内担任两个工作的负责人。 2.5 关于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写
2.5.1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2.5.1.1 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隔离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和开启的截门、闸门、挡板(应写明名称、双重编号)并悬挂警告牌,写明哪些截门按《安规》规定应加锁。
2.5.1.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2.5.1.3 为保证生产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必须采取的保护措施。 2.5.1.4 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上述3、4两项由检修人员执行安全措施的,应写明明细,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大、小修工作安全措施项目较多,可制定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对工作项目虽不属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较多时,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页。 2.5.2 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⑴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截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绝范围的措施; ⑵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如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的安全措施有
错误或有重要遗漏,应将工作票返回工作票签发人进行修改补充。如安全措施有重要错误或修改补充的不易看清,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填写工作票。 ⑶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2.5.3 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画上一个(√),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如无附页应在括号内填“无”。
2.6 关于工作许可手续和安全措施的执行
2.6.1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持票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对补充的安全措施进行说明,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
热力设备检修需电气运行值班员做切断电源的安全措施,由热机运行人员使用停(送)电联系单,填好后交电气运行人员执行。
2.6.1.1 氢气、瓦斯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截门,并在法兰上加可靠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2.6.1.2 汽、水、烟、风系统检修必须应关闭的截门闸板、档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前一道截门或采取车间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
2.6.1.3 除上述两项所属电动门者应切断电源外,热机控制设备执行元件的操作电源也应可靠地切断挂警告牌。在安全措施中必须有检修工作地点应挂在
“在此工作”标示牌
2.7 关于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2.7.1 签发工作票
2.7.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期确定工作负责人。 2.7.1.2 工作负责人填好工作票一式两份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交由工作负责人送至运行机长、副机长或班长。
如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票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2.7.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票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各个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填在工作内容栏由其负责的项目工作内容之后。 2.7.2 接收工作票
2.7.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送交运行机长(班长),由运行机长(班长)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的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记入接收工作票的时间,在接票人处签名。
2.7.2.2 审查工作票发现问题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重要遗漏,运行机长或班长应拒收工作票。安全措施中检修自理的措施也必须写明
2.7.2.3 运行机长或班长接收工作票后,要在工作票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2.7.2.4 根据现场规定需值长审批的工作票,应提交值长审批。 2.7.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2.7.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和值长意见,由机长在适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
措施应由机长或副机长监护执行。
2.7.3.2 安全措施中如涉及到电气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机长应填用停(送)电联系单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后将停(送)电联系单退给机长,停(送)电联系单保存备查。在检修工作地点必须挂“在此工作”标示牌
2.7.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后报告运行机长,运行机长了解执行情况无误后,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2.7.4 工作许可
2.7.4.1 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检修现场,工作许可人同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记录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自留一份,工作负责人持一份,做为开工凭证,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现场。
2.7.4.2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然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2.7.4.3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经双方同意。
2.7.4.4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2.7.5 工作监护
2.7.5.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对特殊工作指定专责监护人。 ⑴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⑵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地指导。
⑶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规。
2.7.5.2 工作负责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够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间工作负责人需要变更,应经工作票签发人许可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2.7.6 工作延期
2.7.6.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工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2.7.6.2 二日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内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
2.7.6.3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再延期,应重新填写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2.7.7 检修设备试运
2.7.7.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中间需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需改动工作票所列安全范围,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7.7.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有关安全措施撤除,联系电气送电,进行试运。
2.7.7.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
2.7.7.4 如在试运后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则需重新签发工作票。
2.7.8 工作票终结
2.7.8.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清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7.8.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2.7.8.3 许可人在工作票一式两份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在右上方盖上“已执行”印章,双方各一份。
2.7.8.4 如检修后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在运行班长处的“设备变更”台帐上交待清楚,方可离去。
2.7.8.5 工作负责人应主动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交回所持一份工作票。
2.7.8.6 每月由车间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统计于每月3日上报安监部,安监部对已执行的工作票追溯保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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