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9、打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打桩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二)因地质条件与原设计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折断、弯曲、卡桩; (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四)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掉锤脱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扩展承保机器设备因运行检测或负载测试所致的损失,测试期限自测试开始起不超过28天。
如果一台设备或一部分设备测试完毕或者已投入使用或者交接完毕,则保险人对该台设备或该部分设备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对其余未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但该保险责任不包括由于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制造工艺不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若保险机器设备在本次安装测试之前已被使用过,则自其测试之时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附加保险费: 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预付赔款条款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已确认损失赔偿金额的 50% 。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水工风险特别条款
本特约是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单所在其他条件不变 1.责任免除
1.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用:
1.1.1因船坞、飞轮、码头等类似物体的下沉或下陷的造成的损失; 1.1.2 江河/海洋的正常活动;
1.1.3超过1000米的未完工的、无防护的防浪堤、海堤、码头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损失; 1.1.4 由于土地侵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1.1.5 挖泥和回填; 1.1.6 填充物的损失;
1.1.7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桩基或挡土墙的修复及矫正费用: 1.1.7.1施工过程中发生错位、移动或挤压; 1.1.7.2在打桩或开挖过程中丢失、抛弃或损坏;
1.1.7.3 因打桩设备或铸件受损而导致的桩基或挡土墙的损失; 1.1.8 分离的打桩板的矫正费用;
1.1.9 原材料的渗漏或渗透引起的矫正费用;
1.1.10由于桩基未通过承载力测试或者未达到设计的承载能力标准而引起的费用; 1.1.11恢复外形或者尺寸;
1.1.12沉箱、驳船等设备的漂浮及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1.1.13 由于使用及复位离岸的备用设备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1.1.14 牵引线、锚、链和浮标, 浮筒的损失; 1.1.15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失; 1.1.16水险责任。 2.定义:
2.1正常海洋运动是指不超过蒲福标准8级或8级的风力引起的水流运动,或根据统计数据不超过20年一遇的潮汐、洋流或波浪。 3.保证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
3.1.1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从当地气象部门接受天气信息且与当地气象部门保持联系以确认在12小时内发现即将来临的风暴;
3.1.2 确保工地现场距离公共航行通道最少200米。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保单不可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保单中《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之第五十二条补充说明:保险人如要解除合同,必须经投保人同意;否则,本保单不可注销。
备注:水工特别条款解释
为了促进工程的施工规范化,保监局要求水工工程保险加贴《水工风险特别条款》。但是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施工规范施工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免除责任范围。
通过多次沟通,我司同意业主对《水工风险特别条款》的解释措辞,并拟就正式解释文本如下:
水工风险特别条款(阴影部分为解释):
本特约是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单所在其他条件不变 1.责任免除
1.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用:
1.1.1因船坞、飞轮、码头等类似物体的下沉或下陷的造成的损失;
(因船坞、飞轮、码头等类似物体的下沉或下陷引起这些船坞、飞轮、码头等物体的本身损失或对工程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1.1.2 江河/海洋的正常活动;
(江河/海洋的正常活动,造成的损失,如正常的海浪,属于除外责任。但按照设计施工图有关规定施工,那么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赔偿。)。
1.1.3 超过1000米的未完工的、无防护的防浪堤、海堤、码头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损失;
(当防浪堤、海堤、码头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长度超过1000米时,仍然处于未完工状态,但按照设计施工图有关规定施工,那么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赔偿。)1.1.4 由于土地侵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正常的土地侵蚀不属于保险责任。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超过正常程度的突发侵蚀作用,则属于保险责任。)
1.1.5 挖泥和回填;
(正常的挖泥和回填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挖泥和回填,属于保险责任。)
1.1.6 填充物的损失;
(堵漏用的填充物如土、石或其他堵漏用的填充物,如被正常的水流冲刷而造成的独家损失,那么不承担赔偿责任。)
1.1.7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桩基或挡土墙的修复及矫正费用: 1.1.7.1施工过程中发生错位、移动或挤压;
(施工错误的桩基或挡土墙发生错位、移动或挤压,需要修复或矫正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1.1.7.2在打桩或开挖过程中丢失、抛弃或损坏;
(在打桩或开挖过程中丢失、抛弃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1.1.7.3 因打桩设备或铸件受损而导致的桩基或挡土墙的损失; 1.1.8 分离的打桩板的矫正费用;
1.1.9 原材料的渗漏或渗透引起的矫正费用;
(因原材料造成的渗漏或渗透引起的矫正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1.1.10由于桩基未通过承载力测试或者未达到设计的承载能力标准而引起的费用;(施工、设计错误不属于保险责任。)
1.1.11恢复外形或者尺寸;(对工程小修、小补,完善工程外型不属于保险责任。但如果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则属于保险责任。)
1.1.12沉箱、驳船等设备的漂浮及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沉箱、驳船漂移后因恢复原来位置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驳船漂移引起的第三者保险和沉箱漂浮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在本工程第三者保险中也属于责任免除。)
1.1.13 由于使用及复位离岸的备用设备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原设备自然损坏,因替换备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工程机械含盖在工程保险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则属于保险责任。)
1.1.14 牵引线、锚、链和浮标, 浮筒的损失;(这些设备独家遗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1.1.15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失;
(船舶碰撞造成工程损坏依法向责任人追偿,如责任人无法赔偿或无法找到责任人时,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1.1.16水险责任。(指运输途中的货物损失,或船舶损失。这里的货物指买卖的货物,并且需要长途运输,由货物运输保险来承担。)
2.定义:
2.1正常海洋运动是指不超过蒲福标准8级或8级的风力引起的水流运动,或根据统计数据不超过20年一遇的潮汐、洋流或波浪。
(台风外围风力超过8级时,受其影响引起的水流运动,不属于正常海洋运动。) 3.保证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
3.1.1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从当地气象部门接受天气信息且与当地气象部门保持联系以确认在12小时内发现即将来临的风暴;
3.1.2 确保工地现场距离公共航行通道最少200米。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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