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p139)Q 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GB50300-2001 第5.0.7 )
(p139)第四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检验批及分项工程
(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三 单位工程
<(p139) Q 6.0.3>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Q 6.0.4)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P140)(6.0.5) 3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 4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Q 6.0.7) 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140)第五节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一个主要阶段,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
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和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同时,通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全面考核建设成果,为今后的建设工作积累经验。它是建设投资效益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也是施工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及依据
1、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建成,对住宅小区的验收还应验收土地使用情况,单项工程、市政、绿化及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项目等。
2、验收依据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有关建设文件,以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及洽商等。
(p141) 二、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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