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P13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也称 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P138) 六、建筑工程质量处理规定 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
列规定进行处理:
(GB50300-2001 第5.0.6 条)
⑴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⑵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⑷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以下为GB50300-2001 第5.0.6条的条文说
明>
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
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标准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⑴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重新验收)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⑵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鉴定验收)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复核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
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⑷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协议验收)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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