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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2010法条串讲班王小龙商经讲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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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F23)

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三)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申请原则

(1)书面原则

(2)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三选一)(F9’1)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例外: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然后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再授予发明专利权。

(3)先申请原则(F9’2)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单一性原则(F31)—即“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不可以捆绑申请)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代理制度(F19)内外有别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专利申请日(F28)与优先权日(F29)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依次看邮戳日、收到日、同时收到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全部驳回)

(2)优先权日就是申请人的首次申请日

①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只有国际优先权,无国内优先权

4.发明专利的审批

(1)审批程序(F34、F35、F39):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查三性)—公告授权 (2)“早期公开”阶段的临时保护(F13)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自愿付费,授权后才能强制收费)

(公开前使用,可以按商业秘密保护)

5.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F40)

初步审查—公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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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F11)

(1)发明和实用新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行为。

(2)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无使用权,使用不侵权)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行为。 2.专利权的期限(F4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不包括优先权日,专指实际申请日

3、强制许可(简单了解)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被许可人的义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F69) (1)专利权一次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著作权不可以一次用尽)

(2)先用权人的实施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必要准备,有以下行为之一: ①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②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原有范围:

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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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

(4)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需要—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五)专利侵权行为

1、保护范围(F59)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侵权成立的要件——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案件中,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首先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侵权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只要是被侵权专利技术的任意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被覆盖)的,则侵权不成立。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现有技术抗辩(F62)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被控侵权人可选择的两种纠纷解决途径

(1) 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确认原告专利无效) 法院(请求判决不侵权) (2) 法院(证明原告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请求判决不侵权)

3.善意侵权(F70)但是也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标法

(一)商标的分类(F3)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注册供成员使用)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两者的注册人都不使用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的含义(F29)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和商品都相同或者相似;(收到日,再看使用在先,协商,不成抽签确定)与专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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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申请在先的限制(F31)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禁止与在先权利冲突)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恶意抢注)

2.自愿注册原则(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自愿,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三)商标注册条件

1、必备条件(F8)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显著性)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禁止条件

(1)针对所有商标(F10、F16) F10: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F16: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只针对注册商标(F11、F12) F1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包含一和二)

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获得显著性了,比如两面针,当然主要是设计取得显著性)

F12: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四)商标权的内容

1、权利期间(F3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续展权(F38):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可以续展,没有次数限制;允许续展时间一年;新十年自上一个十年期满开始;宽展期内商标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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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权(F51):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4、禁止权:禁止他人非法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比三的范围大,三种

没有相似)

5、许可权: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

标,并收取使用费的行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报商标局备案(对抗),但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许可分:独占许可(只有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有诉权)、 排他许可(即双方同时用,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一起做原告时有诉权,或者许可人放弃诉权时也享有)、普通许可(许可数量无限制,只有许可人授权才享有诉权)。注意各自的含义与诉权

(五)商标侵权行为

1、一般的侵权行为(F52)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生产环节)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环节)

F56’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和专利善意侵权一样)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2、其他的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六)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同类保护,后果是停止,无赔偿(针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跨类保护,后果是停止,并赔偿(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

版权声明:本资料系由众合学校资料中心精心编制,著作权属众合学校和授课教师所有,未经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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