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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作者:王小龙
一、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产生
1、中国人(F2’1):创作完成—自动取得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F2’3,《实施条例》第8条)。 首先按照国际公约,没有公约的,出版取得
(二)著作权的主体(F11~F18)
1、作者(F11)
(1)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单位—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为推定方法)
2、演绎作品(F12)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演绎作品,要双重许可(两个作者都同意)
3、合作作品(F13、《实施条例》第9条)
(1)认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要有共同意愿)作者共同享有。 (2)使用—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比如曲子和歌词)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按共同共有处理)
4、汇编作品(F14)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影视作品(F15)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投资方)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无演员),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职务作品(F16)-雇员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特殊的职务作品(科技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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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7、委托作品(F17)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作者)。但是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目的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
8、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F18)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9、作者不明的作品(《实施条例》第13条)—匿名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10、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权利归本人) 11、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
约定优先,无约定,归特定人物
(三)著作权的内容(F10)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独有)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死亡后的发表(生前没有拒绝发表,死亡后五十年内由继承人行使发表权;公开就算发表;发表权一次用尽;展览权包含发表权转移)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可以有多种方式(不要求必须真名);不署名不是弃权,是行使权利的特殊方法(匿名作品); 署名权包含署名顺序;署名权和姓名权不一样。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形式上改动)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主要是指恶搞,贬低和侮辱) 以上为人身权,后面为财产权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不包括临摹)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不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现场表演权),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权)比如播放背景音乐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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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四)著作权的限制(只针对财产权利)
1.合理使用(F22)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非商业目的)注意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比例上要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不包括学生)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允许针对未发表作品,唯一例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非直接接触方式;该成果再使用也不侵权)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不收费),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注意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
①F23;②F33’2;③F40’3;④F43’2;⑤F44。(自己看看)
3.权利的保护期限
(1)三项人身权(F20)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与所有的财产权(F21)
①自然人作品: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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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③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五)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1、表演者权(F37、38)(以作品存在为前提)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前两个为人身权,后面为财产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 演员的权利,和导演的署名权不一样(替身演员也有该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上述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报刊图书所享有的权利总称。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
(1)图书出版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没有合同限制,也可多家出版
(2)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其保护期为10年,截至于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号。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其他人的声明没有作用)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何做才能防止转载、摘编?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F40、42)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哪些主体享有将作品“上网”的权利?1。作者。2。表演者。3。录音录像制作者 4、播放者权(F43)
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
(六)著作权侵权行为
1、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F47);侵犯了作者权利,后果轻,不侵害公共利益 2、 承担综合(包含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F48);侵犯了作品传播者权利,侵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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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法
(一)专利权客体
1、保护范围(F2);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强调有用)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强调好看)
2、不予保护对象(F5、F25)
(1)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药品和医疗器械有专利权)④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保护);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LOGO标志)。
对上述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授权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F22)—“三性”要求
(1)新颖性(即“前所未有”)
①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世界第一) ②不存在“抵触申请”: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图例】抵触申请 ↓ 乙 甲 08/12/01(申请) 09/01/01 09/02/01(公布) 例外: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F24)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只允许一次)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即“技术进步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即“可重复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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