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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27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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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案件诉讼

第三十九条 起诉申请:由各经办部门在书面阐明起诉对象(背景)、事由、目的、希望的结果等事项,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告公司法务部;公司法务部认为可以起诉的,上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进入实务操作;如认为存在问题,应书面反馈,并与相关人员协商后确定是否起诉,待批准后进入实务操作程序。如属重大案件,法务部可发起组织相关部门开会研究。 第四十条 总经理核准后,由公司法务部,展开诉前准备操作步骤: 1、初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办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专业及技术支持;

2、如需要,可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案件的利弊、案件未来走向、结果进行判断及预测,并及时上报总经办主任; 3、准备涉诉材料,提起诉讼;

4、对起诉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经办部门要切实重视,认真执行。需向公司法务部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双方往来信函及传真、双方或单方签署的其它文件、被起诉对象情况证明材料、起诉事项的详细经过说明、涉及该事项的其它内部资料、涉及金额的要提供金额具体数字及计算依据和方式。如公司法务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各经办部门要根据要求及时补充。在该阶段提交的证据资料一律以复印件形式提供,并随附目录清单,清单上对每份证据要注明该证据发生的时间、是否有正本、保管部门、保管人。

第四十一条 诉讼配合:经办部门要立即指定固定的专门负责人或联系人(视具体情况确定),负责配合公司法务人员对案件处理,包括涉及本部门资料的收集、案件简要情况的说明、案件进展的跟踪、向本部门反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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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以及其它需要配合的事项,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应诉:

1、公司负责收发信件的人员在接到法院邮寄送达的信件后,要立即送交公司法务人员,遇公司法务人员外出或不便接收情况,应立即将相关信件交总经理办公室;

2、公司法务人员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应及时与法院相关人员联系,了解情况后,展开应诉前期准备工作并上报法务部负责人审批; 3、待应诉申请批准后,进入实务操作阶段。

4、总经理办决定由公司法律顾问应诉的,法务部门应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总经办主任。 第四十三条 审理阶段:

1、本阶段工作主要由公司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承担,各相关部门根据诉讼要求给予及时、必要的配合。

2、公司法务人员应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性问题制作法律意见书上报法务部负责人,由法务部负责人上报总经理。 3、涉及调解:

①公司法务人员应上报法务部负责人,由法务部负责人上报总经理; ②涉及调解原则或方案,应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操作。

4、关于结果:案件审理结案后,公司法务人员要即时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文件随附相关裁判告知相关部门及公司管理层。 5、涉及执行:

①由公司法务人员操作,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及跟踪;

②对方拒不执行的由经办部门发起和公司法务人员会签,进入申请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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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第四十四条 二审阶段的基本处理程序及原则参照一审相关程序办理,可视具体情况对环节进行简化。

第四十五条 案件的各个环节涉及经济指标的,特别是起诉和调解阶段,涉及相关数据指标计算的,由财务部门负责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和相关数据提供给公司法务人员,公司法务人员将以此作为案件审理中的依据和向法庭提交的相关数据证据。遇有意见特别相反的情况时,必须以总经理批准的为最终意见。

第四十六条 在案件举证期届满前,公司管理层可根据情况决定召开协调会针对案件进行综合评议、决定策略(公司法务人员有建议权);举证期届满后,除非特殊情况(指二审对策研究、调解方案、重大突发事件等),一般不需召开此类会议。

第四十七条 特别重大案件在起诉立案前或接到应诉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十八条 案件执行完毕后,方可视为案件终结,由公司法务人员整理案卷,归档保存。

第九章 法律风险体系及风险管理评估

第四十九条 针对公司经营运作方式及未来发展方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测评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

第五十条 针对企业法律风险测评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内部管理体系。

第五十一条 针对企业法律风险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的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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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法务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 法律信息管理工作包括:

1、常用法规库: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 2、实用案例库:收集公司案例、业内其它典型案例; 3、即时法律信息:将最新的法律动态即时反映;

4、重大法律事项通报:保证对重大法律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法务部提出草案与修正案,由总经办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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