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0)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
(B)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C)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A)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指挥部协调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B)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C)三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现场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7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各项目经理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4.7.1 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各种筑路机械作业; (4)运输车辆驾驶。
4.7.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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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7工人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第一条 为使工人班组安全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保障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开展以班组、施工作业队为单位的安全活动,每班组上班前均要组织安全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十分钟,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活动内容
1、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总结上个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要求。
2、结合上级下发的事故通报,组织分析、讨论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3、根据事故预案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训练。 4、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操作法等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
5、进行安全座谈,就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等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第四条 班前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即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基层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要对记录进行检查和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
第五条 施工作业队的领导必须参加班组安全活动,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领导也要定期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具体规定为:
1、项目部领导每季度参加一次。 2、科室领导每月参加一次。 3、作业队领导每次必须参加。
4、原则上各有关领导要参加所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班组安全活动。 5、项目部领导参加活动时间由项目部质量安全部安排。
第六条 要充分发挥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作用,落实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提高活动效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并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当中 4.8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设备满足生产需要,更好地为施工过程提供使用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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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1)工程开工前,使用单位的设备员要向物资设备部提供“施工设备需求计划表”,并据此办理机械设备领用手续。
(2)设备员到设备库提取设备,由机械设备检验员填写“机械设备随机检验合格证”,双方签字订可后设备方可出库。设备检验不合格的达不到使用性能要求的不能出库。
(3)主要施工机械要随机配置“操作规程”。
(4)设备进入工地后,要按《设备安装使用明书》要求进行安装使用,使用中严格按规程实施。大型设备如塔吊安装应编写“安拆方案”。机械设备严禁带病作业。
(5)机械设备操作工,必须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发“操作证”,持证上岗,设备员须经指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有效的“上岗证”。
(6)机械设备操作工,必须对机械设备按《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并及时准确地填写《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和《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7)机械设备交回后,由设备库负责人填写《机械设备验收单》,定明设备的技术状况,以便分清责任。交回的设备除正常磨损外,其它装置如设备总成、构配件、仪表及附件等应齐全有效,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换,否则视情节由使用方做出赔偿。
(8)设备入库后,由机修车间检验设备技术状况,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修理类别(在、中、小修)或保养级别(一、二、三级保养)。
(9)项目经理部要对机械设备操作工、设备员组织专业培训。 (10)已报废的设备不得重新使用。 4.9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4.9.1 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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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4.9.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9.4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4.9.5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4.9.6 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4.9.7 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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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4.10风险台帐、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
(1)各队必须按照项目部已辨识的本队施工的危险系数较大的工程安全风险台帐进行监控。
(2)各队也要成立危险源辨识评估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出现新的危险源点要及时报告到项目部,做为项目部风险台帐的补充内容。
(3)各队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危险源管理控制方案执行。对严重违章的队要给予经济处罚。
4.11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费总体使用额度不得低于总合约定的工程总造价比例。 (2)为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费专款专用,特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清单,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3)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筹集由财务部负责,项目部安质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使用。
4.12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安全技术交底由安环部门下发,在写技术交底时,必须字迹清楚,并写明被交底单位的名称和被交底人的姓名。
(2)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部对施工队及班组,由班组传达到个人,一式两份签字认可,双方各持一份,注意保存。
(3)交底书必须注明工程名称、交底项目、交底日期,并有审核人。 (4)交底人或被交底人,应在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责任向操作人员讲解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完善签字制度。
(5)操作人员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中的条款去执行和操作。
(6)操作人员在操作中,有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中的条款时,交底人有权停止其作业,并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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