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2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慎行试婚

现在,婚前同居空前流行,你当然也可以找一个人过过“试婚”生活,但研究人员并不支持婚前同居,因为他们发现,婚前同居的人离婚的风险更高。 3.长大一点再结婚

统计显示,25岁以后结婚,婚姻长久的概率更大。 4.婚前谈妥重要问题

你俩想要几个孩子?你会如何理财?在蜜月前讨论这些问题很重要。婚前教育或者婚前咨询可帮你解决这一问题。多项研究显示,经过这一程序的人们对他们的配偶会有更高的婚姻满足感和更多责任感。 5.可以拌嘴,但不要升级成“世界大战”

拦嘴是夫妻关系的组成部分,拦嘴和争辩本身不会导致离婚。但要注意你们争论的方法。研究人员戈特曼和列文森称,他们能通过观察一对夫妻争论中的负面方式以及建设性积极沟通的程度来预测两人是否离婚。争论中要避免的:批评、轻蔑、过度保护自己和拒绝。学会用幽默和亲切的话语缓和激烈争论。 6.一起玩

是的,你们两人都需要有自己个人的兴趣和爱好。但是,过分强调自我可能会导致分离的生活,或者逐渐分离。就像丈夫每周六都去打高尔夫球,妻子每周六都去游泳。学会通过参加你俩都喜欢的活动重聚一起。找时间亲热一下也很重要,虽然好像你们不曾分离一分钟。亲热方式如按摩和拥抱,这会让你们感觉更亲密。

7.分享家务

一方承揽多半家务,而另一方却懒散悠闲,这是离婚的“秘诀”。 8.相敬如宾

有时我们会以最无礼的方式对待自己最爱的人,自己却没有意识到。检查一下你自己:“我是否对、熟人、同事甚至是陌生人都比对自己的另一半要好?”经常彼此表扬;记得说“请”和“谢谢”,而不是发布命令或者唠叨不休。 9.有了问题,就要解决问题

你们其中一方是否心情沮丧?是否有吸毒的毛病?有酗酒的毛病?其中一方有意红杏出墙?如果你或者你们有了这些问题却不想办法解决,离婚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通过咨询服务和其他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可降低你的离婚风险。 10.和想结婚的人结婚 这似乎是明摆着的事,但很多人不以为然。如果你需要乞求、甜言蜜语哄骗,甚至靠发布最后通牒才获得了婚姻,那你应该意识到,他或她或许根本不想结婚。如果在被戴上戒指的那一刻你认为事情终会发生改变,那你错了。不要给自己找麻烦。还是找一个和你一样希望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一起生活吧。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从哪些方面判断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 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程度。可以从婚姻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还是以金钱、地位和容貌等为基础;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合以及一见钟情等方面来综合考虑其对婚姻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婚姻基础较好的,发生纠纷,容易调解和好;感情基础差的,相对而言,相互间谅解度就差,调解难度也大。 ?2 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一要看双方

在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关心、体贴、平等商议家事,共同承担义务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时间及程度。 ?3 看离婚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方面的,也有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等等。弄清离婚的真实原因,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4 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在上述三看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其婚姻的发展前景进行估计和预测,以便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新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前达成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可作为离婚依据

基本案情:2006年5月,吴杰雄与柳慧欲协议离婚,遂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柳慧抚养,吴杰雄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现住商品房一套归柳慧所有。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2008年4月,柳慧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笔者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一是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二是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除双方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三是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妥当,夫妻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

最终,法院经审理,未对柳慧基于诉前离婚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孩子归柳慧直接抚养,吴杰雄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商品房归柳慧所有,由柳慧给予吴杰雄2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双方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 律师:

2000年5月,张某与曾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3岁的婚生女儿由曾某抚养。2003年8月曾某与李某结婚,女儿与他们一起生活。2007年5月,曾某因病去世。随后,李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将其亲生女儿领回抚养,遭到张某的拒绝。请问:李某能否要求张某抚养其亲生女儿?李红叶

李红叶:

生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基于血缘关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应有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姻亲关系与血缘关系、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当然是后者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显然,该规定坚持了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同时实际上也明确了如果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也可以由其抚养。据此可知,由于再婚配偶在其对方死亡的情况下,其与对方带来的子女只存在一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姻亲关系,而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李某不同意继续抚养曾某的女儿,她可以要求其生母张某领回其亲生女儿自行抚养,其生母张某没有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如果张某提出自己抚养条件不如李某,也于法无据,当然不能支持。 丈夫制造假欠条妻子离婚怎么办

殷女士感觉自己很悲哀。“从去年开始,我丈夫在外就有了别的女人。”殷女士说,但是为了这个家和孩子,她一直没有将此事挑明。可没有想到,丈夫竟率先闹着要离婚。殷女士不同意,丈夫干脆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更意外的是,后来竟还冒出了一堆欠条,都是丈夫给亲戚及父母写下的。“他让我共同承担这些债务,这明显是想转移财产。”殷女士被丈夫的这一“阴招”弄得不知所措,只好拨通了律师电话求助。 律师解读: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离婚时夫妻一方给自己亲属出具的欠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相关债务一般是不予认可的。而且,如果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殷女士同样不用担责。 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还能不能反悔

葛女士和丈夫是在今年9月份协议离婚的。据葛女士介绍,离婚的时候丈夫自愿选择了净身出户,并且也在离婚协议书中白纸黑字写明放弃多有的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可是就在前几天,他突然打电话给我,说自己吃亏了。”葛女士说,现在前夫突然反悔了,说是要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葛女士不知道前夫是

不是还有权利要求重新分割这些财产。 律师解读:葛女士的丈夫已经放弃了分割财产的权利。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男方现在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 案例

张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3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

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分析

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协议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法官对本案调解后,原、被告双方不仅应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还应就婚生女的抚养权达成协议。如果原、被告未能就离婚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婚生女抚养及相关的探视等问题作出判决。 原、被告双方在将来张某是否提出离婚尚不确定,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按照假定的条件,对离婚后的全部财产权属及婚生女抚养权作出约定,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以将来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即只要满足张某再次提出离婚的条件,而不管张某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该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该协议应属无效。

法律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如果本案中当事人不是以尚未发生的将来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来限制张某的离婚自由,而是确实在女方张某提出离婚之后,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以上协议,因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当有效;反过来,如果在男方林某提出离婚之后,双方也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也应有效。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本案当事人

以将来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离婚的自由,所附条件违法,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有效。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因婚姻关系中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对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不单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夫妻离婚后 共有房产的分割不用缴纳税金

问:夫妻离婚后,原共有的住房转到其中一方名下,请问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如何办理?

答:夫妻离婚后,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的,不需纳税。

在办理房产分割过户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到房产所在区地税局(所)办理不征税的函件:1、减免税申请表;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 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离婚财产分割环节的法律证明文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中,离婚财产分割环节的法律证明文书是指离婚证及房产分割法律证明。如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的,提供已经载明房产分割事项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有离婚登记部门公章的);如房产分割是由法院判决的,则提供法院的有关房产分割判决书。

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置

房子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子女所有,已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也不应涉及到该房产的分配。如果子女未成年,夫妻双方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对子女财产的保护和管理义务,故该房产应随同子女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保护和管理,但无权随意处置该房产。 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 离婚时法院不宜分割 张小姐:男方在结婚前按揭买房并付了首付款,购房合同上签的是他的名字,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现在两人感情破裂要离婚,但房屋至今没办房产证,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认定房子为共同财产吗? 肖律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可以先起诉到法院主张你的使用权,等男方办好房产证后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 妻与他人同居怀孕 丈夫可以起诉离婚

问:我弟媳在外地与他人同居,并怀上了对方的孩子。请问在她怀孕期间,我弟弟能起诉要求离婚吗?

答:《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的,可以受理。

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所以,如果你所述属实,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8)在线全文阅读。

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54260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