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运输法规的类型 交通运输法规的种类与名称
运输法规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法规,另一类是社会法规。
(1)经济法规①加入和退出规章;②费率管制;③服务水准的规范;④运输补贴。 (2)社会法规
社会法规既涉及运输当事的双方,又涉及运输会影响到的所有其他人,包括安全管制、环境保护等。 四、我国的交通运输法规 我国主要的交通运输法规
在交通运输立法方面,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在交通法规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 五、外贸运输法规 1.《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1)有关《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2)有关海上客货运输的规定,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3)有关船舶租用与海上拖航的规定,包括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
(4)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5)有关船长、船员的规定;
(6)有关海上侵权的规定,如船舶碰撞等;
(7)有关分摊海上特殊风险的规定,包括海滩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等;
(8)有关诉讼时效、准据法的规定,以及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2.《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关于“货物”的范围,作为限制性的定义,规定为将“活动物”和“甲板物”除外。
(2)关于船方“责任期间”,限定为“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即采用所谓“钩至钩”的原则。
(3)将船舶适航和照料货物方面通常应负的保证责任,仅规定为有义务“恪尽职责”和“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包、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的货物。 (4)承运人在17种原因下可以免除责任。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件计费单位100英镑。
(6)规定收货人最迟应在卸货港收到货物以前或当时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即推定承运人交付了提单列明的货物。如果灭失和损坏的情况不明显,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通知承运人。 3.《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1)将“活动物”和“甲板货”包括在“货物”的范围内,这就扩大了《海牙规则》关于“货物”的限制性定义,但对承运人运送“活动物”时,规定了较一般货物为宽的责任。
(2)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由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这就把《海牙规则》的“钩至钩”原则改为“港至港”原则。 (3)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延迟交货在内。
(4)将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做了区分,规定为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需连带负责。
(5)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在《海牙—维斯比规则》双重责任限额的基础上,赔偿额度又做了增加,规定每件或每单位为835 SDR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SDR。 (6)当提单没有准确地表示出实际接管或装上船的货物的性质,而承运人如果确实知道此种情况,或有合理的根据对此存在着某种怀疑,规定承运人负有必须提出保留意见的责任。
(7)延长了收货人发出货物灭失和损坏通知的时间。 (8)增加了关于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将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这种规定既适用于收货人,也适用于发货人。《海牙规则》规定只给收货人以1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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