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2.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2.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项目经理
3.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3.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3.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4、发包人工作。
4.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a、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b、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c、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d、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e、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f、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g、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h、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i、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2发包人可以将4.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发包人未能履行4.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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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工作
5.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a.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b.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c.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d.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e.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f.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g.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h.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i.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2承包人未能履行5.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五、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目前很多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承包的合同,主材经常采用由发包人提供的方式。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合同责任。施工合同范本附件提供了标准化的表格格式,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六、担保和保险
(一)履行合同的担保
合同是否有履约担保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按用合同具体约定来执行。如果合同约定有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则需在专用条款内明确说明担保的种类、担保方式、有效期、担保金额以及担保书的格式。担保合同将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二)保险责任
工程保险是转移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如果合同约定有保险的话,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投保的险种、保险的内容、办理保险的责任以及保险金额。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发生合同争议时,应按如下程序解决:双方协商和解解决;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因此在专用条款内需要明确约定双方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争议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方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名称。 监理规范中合同争议调解程序:6.5合同争议的调解
6.5.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6.5.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6.5.3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合同范本中的内容: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a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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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b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c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d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八:合同的解除、生效、终止、违约责任 (一)、 监理规范中关于合同的解除: 6.6合同的解除 6.6.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6.6.2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a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b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c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d 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e合理的利润补偿; f 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6.3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a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b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c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d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e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6.6.4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二)、 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合同解除: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b.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 、 44.3 、 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范本中的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范本中的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a,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b,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c,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d,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a,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b,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c,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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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图纸。
(一)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负责,在工程准备阶段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图纸经过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发放给承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及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组织施工。施工图纸可以一次提供,也可以各单位工程开始施工前分阶段提供,只要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不影响承包人按时开工即可。发包人应免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供应承包人图纸。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应代为复制,但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放承包人的图纸中,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
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专利权的施工技术,若具有设计资质和能力,可以由其完成部分施工图的设计,或由其委托设计分包人完成。在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则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按规定的审查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提交工程师审核,经过工程师签认后才可以使用。但工程师对承包人设计的认可,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三)、合同范本中的相关内容: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施工进度计划。
就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而言,招标阶段承包人在投标书内提交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深度相对较浅,签订合同后通过对现场的进一步考察和工程交底,对工程的施工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因此,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依据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 三、双方做好施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开工前,合同双方还应当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如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公共道路,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对工程师而言,特别需要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按时提供标准、规范。为了能够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师可能还需要做好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四、监理规范中的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2、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3、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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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4、分包单位审查,见专题讨论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7、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五、开工(见专题)
六、工程的分包(见专题)
七、支付工程预付款
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预付款。为了保证承包人如期开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开始施工,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一、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见专题) 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一)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师对质量标准的控制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不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要求时,则予拒收。
2.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
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用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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