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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考试复习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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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评。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检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保证有效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实质性背离、报价计算的正确性等。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的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类。 未作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包括: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B、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C、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D、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E、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F、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都属于初评阶段应该淘汰的投标书。

对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仍属于有效投标书。

属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书,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错误加以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作为详评比较的依据。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人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修正错误的原则是: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详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实质性评价与比较。评审时不应再采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考虑因素以外的任何条件作为标准。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参考标底。

详评通常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首先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以及若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在履行过程中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约请投标人对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内容也要整理成文字材料,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在对标书审查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则量化比较各投标书的优劣,并编写评标报告。

由于工程项目的规模不同、各类招标的标的不同,评审方法可以分为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两大类。对于标的额较小的中小型工程评标可以采用定性比较的专家评议法,评标委员对各标书共同分项进行认真分析比较后,以协商和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中标人。这种方法评标过程简单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完成,但科学性较差。大型工程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对各投标书进行科学的量化比较。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投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因此“评标价”既不是投标价也不是中标价,只是用价格指标作为评审标书优劣的衡量方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定标签订合同时,仍以报价作为中标的合同价。 (3)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这种情况后,招标人应认真分析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招标过程,对招标工作范围或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

3.定标。

(1)定标程序。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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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双方也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定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一种情况即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进行比较后,最佳标书的投标人应为中标人。第二种情况适用于招标工作属于一般投标人均可完成的小型工程施工;采购通用的材料;购买技术指标固定、性能基本相同的定型生产的中小型设备等招标,对满足基本条件的投标书主要进行投标价格的比较。 三、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与评标。 一、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在招标阶段对申请投标人的第1次筛选,主要侧重于对承包人企业总体能力是否适合招标工程的要求进行审查。

1.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资格预审表的内容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对投标人的要求来确定,中小型工程的审查内容可适当简单,大型复杂工程则要对承包人的能力进行全面审查。

[例3—2] 大型工业项目的资格预审表的主要内容: 1)法人资格和组织机构。

2)财务报表。投标人需要填报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负债总额(长期负债、流动负债);近5年每年承担的建筑工程价值(国内、国外);目前承担的工程价值;年最大施工能力;近3年经过审计的账目副本(含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能够提供资信证明的银行等。

3)人员报表。包括公司的人员数量;其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的数量;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情况介绍;目前各类、各级别可调用人员的数量。

4)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包括为完成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已有、新购、租赁设备情况调查。对已有设备按种类、型号分别填写数量、出产期和现值;与招标工程施工有关的本企业目前闲置设备调查。 5)分包计划。

6)近5年完成同类工程项目调查,包括项目名称、类别、合同金额、投标人在项目中参与的百分比、合同是否圆满完成等。

7)在建工程项目调查。

8)近2年涉及的诉讼案件调查。

9)其他资格证明。由承包人自由报送所有能表明其实力的各种书面材料。 2.资格预审方法

(1)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 1)必要合格条件包括:

A、营业执照——允许承接施工工作范围符合招标工程要求; B、资质等级——达到或超过项目要求标准;

C、财务状况——通过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来体现;

D、流动资金——不少于预计合同价的百分比(例如5%); E、分包计划——主体工程不能分包;

F、履约情况——没有毁约被驱逐的历史。 2)附加合格条件。

附加合格条件并非是每个招标项目都必须设置的条件。对于大型复杂工程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施工招标,通常在资格预审阶段需考察申请投标人是否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能力。附加合格条件根据招标工程的施工特点设定具体要求,该项条件不一定与招标工程的实施内容完全相同,只要与本项工程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在同一水平即可。 (2)加权打分量化审查。

对满足上述条件申请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采用加权打分法进行量化评定和比较。权重的分配依据招标工程特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配设。打分过程中应注意对承包人报送资料的分析。 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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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评分法。

施工招标需要评定比较的要素较多,且各项内容的单位又不一致,如工期是天、报价是元等,因此综合评分法可以较全面地反映投标人的素质。评标是对各承包人实施工程综合能力的比较,大型复杂工程的评分标准最好设置几级评分目标,以利于评委控制打分标准减小随意性。评分的指标体系及权重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设定。报价部分的评分又分为用标底衡量、用复合标底衡量和无标底比较3大类。 1.以标底衡量报价得分的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首先以预先确定的允许报价浮动范围(例如正负5%)确定人围的有效投标,然后按照评标规则计算各项得分,最后以累计得分比较投标书的优劣。应予注意,若某投标书的总分不低,但其中某1项得分低于该项及格分时,也应充分考虑授标给此投标人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

2.以复合标底值作为报价评分衡量标准的综合评分法。

以标底作为报价评定标准时,有可能因编制的标底没有反映出较为先进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导致报价分的评定不合理。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采用标底的修正值作为衡量标准。具体步骤为: (1)计算各投标书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2)将标书平均值与标底再作算数平均;

(3)以(2)算出的值为中心.按预先确定的允许浮动范围(如:正负10%)确定人围的有效投标书; (4)计算入围有效标书的报价算数平均值; (5)将标底和(4)计算的值进行平均,作为确定报价得分的衡量标准。此步计算可以是简单的算数平均,也可以采用加权平均(如标底的权重为0.4,报价的平均值权重为0.6);

(6)依据评标规则确定的计算方法,按报价与标准的偏离度计算各投标书的该项得分。 3.无标底的综合评分法。

前两种方法在商务评标过程中对报价部分的评审都以预先设定的标底作为衡量条件,如果标底编制得不够合理,有可能对某些投标书的报价评分不公平。为了鼓励投标人的报价竞争,可以不预先制定标底,用反映投标人报价平均水平某一值作为衡量基准评定各投标书的报价部分得分。此种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比较的标准值和报价与标准值偏差的计分方法,视报价与其偏离度的大小确定分值高低。采用较多的方法包括:

(1)以最低报价为标准值

在所有投标书的报价中以报价最低者为标准(该项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按预先确定的偏离百分比计算相应得分。但应注意,最低的投标报价比次低投标人的报价如果相差悬殊(例如20%以上),则应首先考察最低报价者是否有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竟标,若报价的费用组成合理,才可以作为标准值。这种规则适用于工作内容简单,一般承包人采用常规方法都可以完成的施工内容,因此评标时更重视报价的高低。 (2)以平均报价为标准值。

开标后,首先计算各主要报价项的标准值。可以采用简单的算数平均值或平均值下浮某一预先规定的百分比作为标准值。标准值确定后,再按预先确定的规则,视各投标书的报价与标准值的偏离程度,计算各投标书的该项得分。对于某些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不同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可能产生不同效果的情况,不应过分追求报价,因此采用投标人的报价平均水平作为衡量标准。 (二)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首先通过对各投标书的审查淘汰技术方案不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书,然后对基本合格的标书按预定的方法将某些评审要素按一定规则折算为评审价格,加到该标书的报价上形成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不是投标报价最低)。评标价仅作为衡量投标人能力高低的量化比较方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仍以投标价格为准。可以折算成价格的评审要素一般包括:

(1)投标书承诺的工期提前给项目可能带来的超前收益,以月为单位按预定计算规则折算为相应的货币值,从该投标人的报价内扣减此值;

(2)实施过程中必然发生而标书又属明显漏项部分,给予相应的补项,增加到报价上去; (3)技术建议可能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按预定的比例折算后,在投标价内减去该值;

(4)投标书内提出的优惠条件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好处,以开标日为准,按一定的方法折算后.作为评审价格因素之一;

(5)对其他可以折算为价格的要素,按照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增加或减少到投标报价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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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订立。

依据合同范本,订立合同时应注意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需明确说明的内容。 一、工期和合同价格。 (一)工期。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因为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本招标工程最长允许的完工时间,而承包人为了竞争,申报的投标工期往往短于招标文件限定的最长工期,此项因素通常也是评标比较的一项内容。因此,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标工期。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此项约定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的标准。 (二)合同价款。

1.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在合同协议书内同样要注明合同价款。虽然中标通知书中已写明了来源于投标书的中标合同价款,但考虑到某些工程可能不是通过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如合同价值低于法规要求必须招标的小型工程或出于保密要求直接发包的工程等,因此,标准化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填写在协议书内。 2.追加合同价款。

在合同的许多条款内涉及“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两个专用术语。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3.合同的计价方式。

通用条款中规定有三类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本合同采用哪种方式需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有:

(1)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承包活动中采用的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包风险范围以外对合同价款影响的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如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和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到一年半以后物价浮动和后续法规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为了合理分担外界因素影响的风险,应采用可调价合同。对于工期较短的合同,专用条款内也要约定因外部条件变化对施工产生成本影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可调价合同的计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增加可调价的条款,因此在专用条款内应明确约定调价的计算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这类计价方式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如灾后修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双方对施工成本均心中无底,为了合理分担风险采用此种方式。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具体工程承包的计价方式不一定是单一的方式,只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内容采用的计价方式,也可以采用组合计价方式。如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部分采用可调价的单价合同;而某些较简单的施工部位采用不可调价的固定总价承包;涉及使用新工艺施工部位或某项工作,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该部分的工程款。

4.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预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及每次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及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等相关内容。 5.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对合同内不同的工程部位或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只要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即可。 二、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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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 1.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对合同文件中矛盾或歧义的解释。 1.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通用条款规定,上述合同文件原则上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上面各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由于履行合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发生时间在后,且经过当事人签署,因此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排序放在第一位。如果双方不同意这种次序安排,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 2.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处理程序。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对于实行“小业主、大监理”的工程,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师做出的解释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再按合同争议的方式解决。

三、标准和规范。

标准和规范是检验承包人施工应遵循的准则以及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标准。国家规范中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但发包人从建筑产品功能要求出发,可以对工程或部分工程部位提出更高的质量要求。在专用条款内必须明确规定本工程及主要部位应达到的质量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和试验的时间、试验内容、试验地点和方式等具体约定。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的部分,如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在合同内也应约定对质量检验的方式、检验的内容及应达到的指标要求,否则无从判定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 四、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1.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1.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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