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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1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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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2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2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3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3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2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3、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34、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35、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36、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7、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38、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39、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简易程序案件的1、辩护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有可能适用简易程辩护 序的,应向被告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并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2、辩护律师对于受理辩护的下列案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适用简易程序,辩护律师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请求适用简易程序。 3、辩护律师对于受理辩护的下列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律师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大多数是属于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受理案件后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以争取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和解协议的具体操作,见本规范第三节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6、庭审的准备、辩护,同本规范本章第一、三节。 7、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应当主要围绕罪名、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辩护律师律师应当用简洁的语言,简明扼要地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 8、辩护律师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9、鉴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有可能是当庭宣判,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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