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4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5、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6、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7、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庭前会议 1、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一)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见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8、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二)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三)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2、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二)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三)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四)提供新证据的; (五)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六)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七)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八)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 3、审判人员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情况可与被告人及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4、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除对本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沟通外,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一)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举证提纲; (二)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三)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四)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五)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六)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5、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6、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 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一审辩护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1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1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14、 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7、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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