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等国家法律已规定租赁登记机关的租赁物。
4. 答:征信中心为融资租赁业提供公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登记平台,并且维护登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登记系统会如实保存系统用户的所有登记信息,不对交易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当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融资租赁登记时,登记系统将客观展示这些登记信息。
5. 答:进行融资租赁登记的出租人、承租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答: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登记的业务包括以下两类:(1)、《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活动。(2)、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或者双方同意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赁交易。租赁期限越长,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动机越强,因此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业务也可以进行登记。
7. 答: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解决,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增加条款或单独协议登记有关事项,明确发起登记的一方在登记完成后向另一方通知有关事项,包括已登记成功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异议登记证明编号等。
8. 答:融资租赁登记由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一方办理,可以是出租人或承租人,当事人也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9. 答: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相对于银行信贷是一种较好的融资形式,具有操作简便、节省时间等特点。首先,在具体操作上,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看重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即租金来源),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审查也仅限于项目本身,一般不需要第三方担保,相比银行贷款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其次,融资租赁把融资和融物(采购)两个程序合二为一,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尤其是利用租赁的特性,规避了许多直接采购方式必须走的报批、立项等繁琐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三、融资租赁不需要企业一次投入全部资金即可获得先进的技术设备,从而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设备的无形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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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答:登记文件所展示的信息为租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识别信息和租赁财产的描述性信息,达到能够识别租赁财产的目的就可以了,对租赁财产的描述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关于租赁合同的其他详细内容,登记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予以披露。登记只是披露租赁物可能的所有权,利益相关人可以就登记内容作为线索,进一步调查交易细节,从而起到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态、保护交易安全又不涉及商业敏感信息。
11.答: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登记不受地域的限制,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进行登记。
12.答:任何需要对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进行公示和查询的主体,都可以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包括各类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目前,个人还不能注册为登记系统的常用户进行登记,但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代理人进行登记。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需要客观、准确地反映融资租赁交易情况,并按照融资租赁登记规则进行相应操作,不能进行虚假登记、损害他人权利,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13.答:当事人根据权利公示需要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的选择范围是1至25年。通常登记期限应当不短于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
14.答:因为登记系统的查询标准是承租人的法定注册名称,如果登记时承租人的法定注册名称填写错误,则当查询人输入正确的承租人法定名称查询时,该登记可能会被查不到,从而达不到公示的效果,这笔登记将失去意义。
15. 答:不会。征信中心只是通过登记系统客观地保存和展示用户提交的登记内容,不对登记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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