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应有焊材的订购、接收、检验、贮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规定,并能有效实施。 (二)焊接管理
1.应有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2.应制订适应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需要的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满 足中国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有验证焊接工艺评定(PQR) 的管理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分发、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规定
3.应制订确保合格焊工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订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WPQ)的管理办法,同时 规定了产品焊缝的焊工识别方法,并能有效实施;
4.应制订焊缝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后重新检查和母材缺陷补焊的程序性规定; 5.应有对主要受压元件施焊记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热处理控制
(一)应制订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管理规定,包括对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批、使用、分发、记录、保存等。 (二)应制订热处理的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三)热处理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无损检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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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制订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定,包括对检测方法的确定、标准规范的选用、工艺的编制批准、操作环节的控制、报告的审核签发和底片档案的管理等。
(二)应编有无损检测的工艺和记录卡,并且能满足所制造产品的要求。 (三)应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
(四)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理化检验
(一)应制订理化检验的管理规定。
(二)应有对理化检验结果的确认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三)理化检验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压力试验控制
(一)应编制压力试验工艺和相关程序要求。
(二)应制订对压力试验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包括对压力试验的监督、确认,对压力试验过程的安全防护,压力试验介质和环境温度等。 第三十八条 其他检验控制
(一)应制订检验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检验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检验报告的存档和质量证明书管理等。 (二)应制订检验和试验计划,并能有效实施。 (三)应制订关于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计量与设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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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计量管理规定,保证仪器、仪表、工具等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二)有对计量器具和试验仪器进行有效的控制、校准和维护的规定。 1.应有计量环境适于计量试验的规定; 2.应有制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不合格品的控制
(一)应制订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二)应有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等进行控制的规定。
1.对不合格报告的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
2.对不合格品的处理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相关的规定; 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质量改进
(一)应有对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的流程。
(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应制订质量审核意见的接受、处理和回复的程序,以及纠正或改进措施; 2.具有对监检企业(或第三方检验企业)及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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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人员培训
应制订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验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制造活动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人员等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应制订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控制程序。并明确 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制造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力。
(二)应制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应制订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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