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 4 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 积的 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 4.8 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 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 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 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 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 6 米,非住宅类居 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 4.8 米; 4.架空空间的入口
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 城市道路的绿化、
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 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 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 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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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 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七章 市政及管线 第四十六条(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 26 米道路的,退让 3 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26 米、小于 40 米道路 的,退让 5 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40 米道路的,退让 7 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 准退让;
(五)隧道周边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包含隧道 上方,隧道两侧 50 米,隧道洞口往外 30 米(附图 3);在安全保 护区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隧道结构安全论证,涉及现状隧道 的,结构安全论证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 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隧道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隧道 的可实施性;
(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 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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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 10 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 10 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以上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
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
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条件受限的, 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红线 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 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四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的划定) 在 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 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 心线不得小于 66 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 50 米;临高速公路 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 50 米, 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 10 米,建 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 30 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 10 米,建 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 25 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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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 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 10 米或者超越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 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 路、公厕、垃圾站、轨道交通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 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交通设施、公用设施。
第四十九条(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的综合 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为其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 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 道路红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纵坡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横坡 相协调,其变坡点位置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距离不小于 7.5 米 (附图 4)。
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环卫等公用设 施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五十条(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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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 3 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 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小于 1.5 米。 第五十一条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
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 200 米的架空电力 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1 千伏至 10 千伏的,不小于 5 米; (二)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 10 米; (三)220 千伏的,不小于 15 米; (四)500 千伏的,不小于 30 米;
(五)超过 500 千伏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建筑与档距大于 200 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 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的,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 10 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 见。
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因条件特殊确需突破上述要求的,应 当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二条(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 直距离)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无需 对原杆塔进行拆除的导线更换除外),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 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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