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1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 4 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 积的 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 4.8 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 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 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 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 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 6 米,非住宅类居 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 4.8 米; 4.架空空间的入口

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 城市道路的绿化、

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 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 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 0.5—1

― 27 ―

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 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七章 市政及管线 第四十六条(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 26 米道路的,退让 3 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26 米、小于 40 米道路 的,退让 5 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40 米道路的,退让 7 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 准退让;

(五)隧道周边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包含隧道 上方,隧道两侧 50 米,隧道洞口往外 30 米(附图 3);在安全保 护区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隧道结构安全论证,涉及现状隧道 的,结构安全论证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 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隧道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隧道 的可实施性;

(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 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

― 28 ―

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 10 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 10 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以上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

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

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条件受限的, 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红线 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 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四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的划定) 在 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 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 心线不得小于 66 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 50 米;临高速公路 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 50 米, 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 10 米,建 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 30 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 10 米,建 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 25 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

― 29 ―

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 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 10 米或者超越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 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 路、公厕、垃圾站、轨道交通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 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交通设施、公用设施。

第四十九条(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的综合 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为其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 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 道路红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纵坡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横坡 相协调,其变坡点位置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距离不小于 7.5 米 (附图 4)。

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环卫等公用设 施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五十条(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

― 30 ―

不小于 3 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 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小于 1.5 米。 第五十一条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

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 200 米的架空电力 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1 千伏至 10 千伏的,不小于 5 米; (二)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 10 米; (三)220 千伏的,不小于 15 米; (四)500 千伏的,不小于 30 米;

(五)超过 500 千伏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建筑与档距大于 200 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 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的,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 10 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 见。

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因条件特殊确需突破上述要求的,应 当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二条(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 直距离)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无需 对原杆塔进行拆除的导线更换除外),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 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31 ―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7)在线全文阅读。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508909.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