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Σ为求和运算符; wk 为分等因素的权重;其它符号的含义同几何平均法的计算公式。
3.3.7查光温生产潜力指数(αtj)、产量比系数(βj) 3.3.8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Ri)
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
这个产量指数也可以解释为是在最优土地利用水平和最有利经济条件下,该分等评价单元内的农用地所能实现的最大可能单产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本底”产量水平。
第j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由下式定义:
Rij =αtj ?CLij?βj
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由下式定义:
Ri = ∑ Rij
其中:Ri j为第i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Ri 为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 ∑为连加运算符;αtj 为第j种作物的光温生产潜力指数;CLij为第i个分等单元内种植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βj为第j种作物的产量比系数。
3.3.9土地利用系数(Kl)计算
初步划分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依据初步划分的等值区,在所有的行政村内分不同产量水平,分层设置一定数量的样点,并根据以下步骤计算土地利用系数:
(1)样点的指定作物单产 根据统计资料分析,或通过实际测产获得,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单产用Yj表示。
(2)指定作物的全国最高单产 直接从《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附录E中读取,第j种指定作物的全国最高单产用Yj,max表示。
(3)样点的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据下式计算:
KLj = Yj /Yj,max
其中:KLj为某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Yj为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单产;
Yj,max 为第j种指定作物的全国最高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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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修订
以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基本一致为原则,参考其它自然、经济条件的差异,对初步划分的等值区进行边界订正。订正后的等值区应满足:
a.等值区各样点利用系数值在X±2S之间; b.等值区间利用系数平均值有一定差值; c.等值区边界两边的利用系数值具有突变特征。 (5)编制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
根据修订后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编制成等值区图。村级土地利用系数的平均值应标注在等值区图上,以便进行农用地定级时参考使用。
(6)计算结果
分指标区、指定作物各单元土地利用系数(Kl)计算表 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KLj)等值区图
3.3.10土地经济系数计算
初步划分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 依据初步划分的等值区,在所有的行政村内分不同产量水平,分层设置一定数量的样点,并根据以下步骤计算土地利用系数。
(1)产量-成本”指数计算
aj=Yj/Cj
其中:aj为“产量-成本”指数,单位为千克/元;
Yj为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实际单产,单位千克/公顷; Cj为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实际成本,单位为元/公顷。 (2)样点土地经济系数值的计算
Kc = a / A
其中:Kc为样点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
a为样点的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
A为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的全国最大值,查《规程》附录E可得。 (3)等值区土地经济系数值的计算
a.计算村内各样点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的几何平均数或加权平均数,作为该村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
b.根据初步划分的等值区内各村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采用几何平均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等值区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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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修订
以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基本一致为原则,参考其它自然、经济条件的差异,对初步划分的等值区进行边界订正。订正后的等值区应满足:
a.等值区各样点经济系数值在X±2S之间; b.等值区间经济系数平均值有一定差值; c.等值区边界两边的经济系数值具有突变特征。 (5)编制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
根据修订后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编制成等值区图。村级土地经济系数的平均值应标注在等值区图上,以便进行农用地定级时参考使用。
(6)计算结果
3.3.11土地利用等指数计算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和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分区的平均利用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
这个产量指数也可以解释为是在当地最有利经济条件下,该分等单元内的农用地所实现的最大可能产量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现实”产量水平。
农用地第j种指定作物利用等指数由下式定义:
Yi j= Rij ?KLj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由下式定义:
Yi =∑Yij
其中:Yij 为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利用等指数;
Yi为第i个分等单元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Rij为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的标准粮产量(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
KLj为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
3.3.12计算分等指数(Gi)
分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分区的平均利用条件和农用地所在土地经济分区的平均经济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
这个产量指数也可以解释为是在当前的农业技术经济条件下,该分等单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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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所能实现的最大经济产量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经济”产量水平。
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等指数由下式定义:
Gi j= Yij ?KCj
农用地等指数由下式定义:
Gi = ∑Gi j
式中:Gij 为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等指数;Gij 为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等指数;Yij为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本底”产量(指定作物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KCj为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
(1)分指标区、指定作物各单元土地经济系数(Kc)计算表 (2)各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Kcj)等值区图
3.3.13土地等别确定
(1)初步分等
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等指数反映了单元农用地综合质量的优劣。通过对农用地等指数的比较和分析,把所有分等单元划分为不同的农用地等。
农用地等别应根据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等指数值,采用等间距法进行土地等别的初步划分,等别间距为50个等别分。
(2)生成分等结果图
通过GIS软件将分等指数计算表,按单元编码挂回系统,自动按50个等别分的间距,划分为不同的农用地等,生成分等结果图。
3.3.14分等结果自检
(1)校验内容:根据分等指数划分出的农用地等别应进行校验。初步确定的农用地等别校验内容为:分等单元划分和边界的合理性,分等因素(及权重)选取的准确性。
(2)校验方法:在所有分等单元中随机抽取不超过总数5%的单元进行野外实测,将实测结果与分等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差异小于5%,则认为初步分等成果总体上合格,对于发现的不合格的初步分等结果应进行调整;如果大于5%,则应对初步分等成果进行全面调整。
3.3.15土地等别面积量算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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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后确定的土地等别图(1:5万)的电子图件,运用GIS软件量算出各等别的土地面积,并分乡(镇)、村统计,与最新的变更台帐比较,用县、乡(镇)、村的耕地面积作为控制,以保证分等面积量算的精度。
3.4样地法
与因素法不同的方面有:
(1)划分样地适用区,而非分等因素指标区。 (2)选定样地,确定分等属性。
(3)区别样地适用区,编制分等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4)经外业调查,编制各分等特征属性加(减)分表。
(5)以农用地分等单元评价图为底图,判读各单元分等特征属性。 (6)对照样地的分等属性分值,得各单元的分等属性加(减)分
(7)用代数和法将各分等属性的加(减)分数综合成该评价单元的农用地质量分。
4.农用地定级
4.1与分等相比,对农用地定级有以下原则要求:
(1)突出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原则。定级因素要比分等因素更具体,反映现实农用地生产力水平的差异。
(2)突出经济因素影响的原则。
(3)受分等成果制约的原则。在分等工作开展之后进行定级的,应考虑并利用分等结果。
(4)县域内可比的原则。定级不要求县际间的可比性。
(5)满足委托方要求的原则。定级要与定级目的相联系,即与委托方的要求相一致。
4.2农用地定级的方法选择
农用地定级的方法主要有因素法、样地法和修正法。为了与分等结果的衔接,建议开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采用修正法,如没有开展分等工作可根据情况选择因素法或样地法。
4.3修正法
修正法是在农用地等别划分的基础上,对分等指数进行各种系数修正,以综合鉴定农用地级别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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