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案件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只有依程序办案,检察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任何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都是滥用检察权的行为,任何在办案中不讲期限、拖拖拉拉、无故延期、久拖不决的行为,都会使当事人饱受诉讼之苦,同时,还会令检察机关付出极大的诉讼成本,难以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提高办案效率,首要的、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执法办案中严格遵守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每一个案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最终实现办案效率的提高。
(二)自觉增强效率观念。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的提高,关键因素是人,而人的观念在其中起决定作用。当前,在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中存在的效率观念淡漠、工作拖拉疲沓、得过且过、懒散散漫的不良风气,已经成为办案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必须充分认识提高办案效率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增强效率观念,并外化于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只有当效率观念深入人心,成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普遍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才会在工作中注重效率、讲求效率,才会主动争取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才会有更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去高效率地完成执法办案任务。因此,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的提高应建立在一个良好的崇尚效率的价值观念之上。这种价值观作为无形的“软”手段,在一定意义上比“硬”措施更有效、更持久,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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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人、引导人、塑造人。所以,提高办案效率,就要大力倡导效率至上的理念,增强效率意识,在办案中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办结案件,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讼累,从而更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建设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对于国家繁荣、民族昌盛具有极端重要意义。作为一个组织而言,社会心理学家卡尔·韦克说“就其本质而言,任何组织都是其成员思考和互动的产物。”只有成员热爱学习,组织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但学习不仅仅是组织成员的个人责任,更重要的是组织的责任。也就是说,推动成员学习、形成热爱学习的氛围是组织的责任。对检察机关来说,只有检察人员热爱学习,具备了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具备了较强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才能减少司法资源投入,缩短办案时间,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为此,有必要建设学习型检察院,通过推动学习,营造热爱学习的良好氛围,培育自觉学习、自主学习、崇尚学习的风气,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学习能力,提高善于学习、特别是善于从实践中学习的本领,改善检察人员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实现全面提高办案效率的目标。
(四)加强对各办案环节的时限控制。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法律作了明确具体规定,这既是基本职责,也是应尽义务。只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案件,才符合程序正当和效率的要求。首先要禁止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案,禁止故意延长办案期限或变相延长办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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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行为。同时,要转变“用满用足”诉讼时间的错误观念,努力提前办结案件。并对各办案环节,根据案件大小、难易程度限定办理时间。
立案阶段。在初查成案环节,既要有效防止久拖不查,又要防止查而不决、不了了之。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时限,凡决定受案初查的,在一个月内要有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明确结论,对个别查证困难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延长到三个月。在侦查取证环节,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都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至第127条关于侦查羁押办案期限的规定,特别要防止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长时间挂案的情况。尽力避免延长羁押期限,不得已延长羁押期限的,也应当尽量在第一次延羁内办结案件,尽可能防止两次延羁。努力在不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下,多提前办结案件。有效防止立案后不重视对证据的采集和固定,而是依赖拖延时间办理案件的不良倾向。
审查批捕阶段。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提请批捕的案件是该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应该在7天内作出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应该在15天内作出决定。对延羁案件、立案监督案件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同时,可针对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繁简分流。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一般应在3天内作出决定,可适当简化审查批捕报告的内容,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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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收到《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告知书》后没有提出讯问要求的,可不进行提审。同时,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捕可不捕的不予批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予批捕,对延羁案件严格把关,可延可不延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延羁条件的不能批准。总之,通过严把案件质量关,最大限度地提高办案效率。
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把握审查起诉办案期限一个月的时间规定,防止和纠正实践中因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或因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而任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或对此类案件无限期审查、最终不了了之的违法现象。对延长15天审查起诉期限权力的行使要严格控制,在实体上必须是案情复杂、在1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案件,在程序上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对案件退查实行严格限制,在实体上必须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或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存在缺陷、证明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在程序上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要防止纠缠于案件的细枝末节滥用延期和退查权,防止利用延期和退查来解决办案超时限的问题,杜绝案件退查后不了了之的违法行为。对于轻微犯罪,可诉可不诉的不予起诉。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起诉。对于抗诉案件,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早作出决定,其中,对于按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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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行案件,有抗诉权或提请抗诉权的检察院,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依法作出是否抗诉或提请抗诉的决定。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为避免重复审查带来的效率低下,要摒弃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基层检察院立案审查中级法院生效裁判后、又建议市州分院提请抗诉、市州分院审查后再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等多级院、多环节重复、交叉审查的做法。我们认为,各项针对民行检察办案机制的改革措施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各项旨在提高民行检察办案效率的办法都应该符合正当程序的规定,都应当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
(四)加强规范化和流程化管理。既要加强规范化建设,通过执法的规范化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办案效率的提高,又要使整个办案流程顺畅有序,避免梗阻。
一是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完善以省级院为龙头、市州分院为主体、县区院为基础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案件的交办、督办、参办、领办和对职务犯罪进入批捕起诉环节后的跟踪监控力度,整合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着重加强侦查指挥中心建设,赋予侦查指挥中心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侦查资源统一配置、侦查力量统一调配和侦查办案统一协调指挥的权力;着重加强线索管理,通过统筹安排、分流处理、评估分析、跟踪督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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