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研究——从诉权理论的视角
Chinese 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tigation Theory
摘要: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理论,从古罗马时期就有学者开始对此研究。世界各国学者和我国学者都对诉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很多学说。现代诉讼法中将诉权视作来源于人权甚至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民事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规定的关于在立案时审查起诉条件的一种制度。法学界大多对我国立案审查制度持批评态度,认为其剥夺了公民的诉权。本文认为,立案审查制度并不是完全剥夺了人们的诉权,它有其合理的地方,它更多的应该是对诉权的一种制衡。
关键词:诉权 民事立案审查 诉权保障
Abstract:Litigation theory is the important theory,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from Roman times have scholars began debating the study. Scholars and Chinese scholars around the world to litigation studied, formed many theories. Modern procedure from human rights will litigation as even is a kind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is from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article provisions. Most of our country legal 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think its deprived of the right of citizens. I think, filing censorship and not totally deprived people's litigation, it has its reasonable place, it more should be a kind of balances of litigation.
Key Words:the litigation right 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litigation security
目 次
引言
一、诉权理论和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现状 二、我国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三、我国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 四、完善我国现行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相关建议 结语
引言
诉权,通说认为,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
1
进行裁判的权利。①民事诉权是公民平等的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权。有理论认为公民、法人及其组织享有的诉权是否完备,是一个国家法律是否现代化、文明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诉权不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从而批评我国现存的立案审查制度,本文认为,只要是权利,就应该有限制,无限制的权利会导致人们失去权利,因此权利限制是必然存在的,诉权作为一种权利必然要受到限制。本文主要论述诉权理论的产生、发展和现状,同时从权利限制角度讨论对诉权的限制,以及藉此来说明我国现在的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合理方面和完善建议。
一、 诉权理论和民事立案审查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现状
诉权的概念通说认为起源于罗马法,其原始含义主要是指“可以诉讼的权利”,指提出诉讼之人不论原被告,向法院起诉之权利。后来,又指向官厅进行诉讼的权利或诉讼过程所用的程序。②比较完整的学说则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19世纪,德国学者萨维尼等提出了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请求权的变体,请求权受到侵害时,会衍生出一种要求国家裁判机关予以裁判的权利。19世纪后半叶,产生了公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从公法立场解释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关系,主张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应该是当事人对国家发生的公法性质的关系,其根据是当事人在公法上对国家享有请求权(即诉权)。公法诉权说明确区分了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和程序法意义上的请求权。③公法诉权说随着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各种子学说,包括抽象权说、具体诉权说、司法请求权说、本案请求权说。虽然公法请求权说的观点有很多,但其核心在于——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权利。
我国是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诉权理论,至今也有50多年的历史。虽然目前我国的诉权理论研究还不甚发达,但是也存在很多学术思想和观点。对于诉权究竟应该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关于诉权的概念和内涵,我国理论上有一元诉权说和二元诉权说之争。一元诉权论认为诉权只有一方面的含义,而且我国学者无一例外的认为一元诉权说的诉权是程序性权利。但是,由于对于诉权理论的论述角度和侧重点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学说:第一,国家
①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05页。 ③
江伟、绍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2
赋予说,该学说将诉权定义为:“诉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其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而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以维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权利。”①该学说坚持的核心观点就在于诉权是国家赋予的程序性权利;第二,宪法诉权说,诉权是当事人可以基于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同时该学说还主张,诉权应该在宪法上寻找依据,认为“如果从宏观上把握诉权的话,诉权产生的另一个侧面应当是当事人有接受裁判的权利”②,但反对将诉权和宪法上接受裁判权的观点相等同起来;第三,权利保护请求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权利,诉权的本质属性是要求利己判决,表现形式是诉,宪法关于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及与之相应的救济权的规定,是诉权存在的根据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的权利,与宪法规定的人身权等实体权利相关,藉此将诉权分为主观和客观诉权;第四,纠纷解决请求权,认为民事诉权应当是指由一定的民事案件的特定利益主体所享有,旨在通过实施诉讼行为,请求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予以解决的基本权利。
二元诉权说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的诉权和实体意义的诉权,但在二元诉权下,对与其它问题的看法,又有一些差别。藉此,我国的二元诉权说又可分为:第一,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第二,司法保护请求权说,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保护的方式是做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第三,公力救济请求权说,该说认为,诉权在概念上应该是统一的,并将诉权定义为:“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③;第四,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手段说,认为民事诉权是指当事人对所争议的民事纠纷,能够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民事当事人的;第五,新诉权理论,该理论是以宪法为依据所构建的诉权理论,是对传统诉权理论的超越,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公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①②
顾培东:《从经济改革到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89页。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页。 ③
江伟、单国军:《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研究》,陈光中主编:《诉权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3页。
3
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诉权一直都是诉讼法理论界的热门话题,而法国是第一个将诉权作为制度规定在现行立法中的国家。法国《民事诉讼法》对诉权的定义规定在第30条:“对于提起某项请求的人,诉权是指其对该项请求之实体的意见陈诉能为法官所听取,以便法官裁判该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对于他方当事人,诉权是指辩论此项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从上诉定义可以看出,法国民诉法将诉权分为原告诉权和被告诉权,同时说明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对于享有诉权的条件,同一条还规定:“对某项请求之胜诉或败诉有合法利益的人,均享有诉权,但法律仅赋予其认定有资格提出或攻击某种主张或有资格保护某种特定利益的人以诉讼权利之情形,不在此限。”法国民诉法对于享有诉权的规定是基于利益,享有利益才享有诉权,但是在开庭之前并不审查利益(实体权利)的存在与否,既当事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存在与否的审查是在庭审时才做出判断的。①
德国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诉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以判决的形式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因此,诉首先是向法院提出,其次才是针对被告。所以,诉的任务目标是任务或目标是:首先向法院确定应当给予的权利保护,然后才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最后诉必须明确诉讼标的,即明确裁判和辩论的基础,诉讼各方必须明确知道对什么或被要求作出哪些裁判。②德国民诉法对于当事人的诉权的审查分为两个方面,即:1.绝对的诉讼要件:法院依职权应该予以审查的条件,不论被告是否提出异议,包括管辖权、当事人诉讼能力、其他同样诉讼在系属中、既判力;2.相对的诉讼要件:只有被告提出异议,法院才予以审查的条件,包括仲裁协议和诉讼费用担保。③
日本的学者认为,对于原告来说,具备了诉讼要件,原告的起诉才能被法院采纳和接受。日本民诉法中规定的诉讼要件主要有:1.与法院有关的诉讼要件,主要是管辖权问题;2.与当事人有关的诉讼要件,主要是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与诉讼标的由关的诉讼要件,主要指诉讼标的必须特定化,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具有诉的利益,对同一诉讼不存在有既判力的判决。对于前两点的审查是标准的程序性审查,但是对于第3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诉的利益,我认为,
①②
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7页。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③
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2页。
4
它其中包含了实质审查的内核,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益应该是一种实体权利,不论是诉的利益还是其他利益,而日本法院对此进行审查,使得日本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不像法、德那样是纯粹的形式审查。①从上诉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对于诉权的庭前审查基本上只是一种形式性的审查,在庭前不审查实体内容,这种规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日本民诉法中也存在着实质审查的内核,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国家都坚持形式审查的。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渊源方面具有多元性,其民事诉讼规则一般没有关于诉权和立案审查的具体规定。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民事诉讼基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开始。同时该规则也规定规诉状应该具有的内容:1.管辖权,简要明确的阐述法院管辖权的依据。2.诉讼请求陈诉,简要明确的陈述诉答人有权获得救济的诉讼请求。3.救济,诉答人所寻求的获得救济判决的要求。基于当事人进行选择,因不具备诉讼要件而被申请驳回的抗辩是由当事人进行
②的。英国在1998年,由英国司法大臣签署并于1999年生效了《民事诉讼规则》,
在该规则中,当事人启动诉讼的程序很简单,原告备齐了诉状,法院基于原告申请签发诉状即为提起了一个诉讼,诉状须载明准确陈诉诉讼请求的性质、确定原告请求的救济、对提起给付金钱之诉的应载明金额陈诉、载明有关诉讼指引的其他事项,同时诉状还应包含诉状明细。英国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程序性的规定,对于公民的诉权不做过多干涉,只要形式上符合即可申请签发诉状。③英美法系国家在观念上从来都把诉讼看成是当事人的私事,是当事人间的对抗,从而把程序问题交给当时人自己协商处理,具体诉讼要件的审查也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做出裁决,体现了法官进行原则。④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诉权的立案审查基本上都是限于形式审查,但是其内部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原因是大陆法系是法规出发型的民事诉讼,即以法律的规定为主要对象,英美法系是事实出发型的民事诉讼,即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以事实为主要对象。由于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两者在法律意识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上的不同。但就民事起诉要件设置而言,两者在很多地方相似,都对民事起诉要件要求不高,在许多国家合法起诉便具备了起诉要件,足以启动诉讼程序,
①②
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7页。 乔新、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③
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70页。 ④
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72页。
5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诉权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