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证据制度。包括:1,当事人口供,包括原告的陈诉和被告的公认。口供,特别是被告的公认,是秦时法官判案的最主要依据; 2,证人的证言,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证言。
3,物证。
(二)有罪推定。所谓有罪推定,是指被告人一经被告发,在未经法援判决之前,就被推定为有罪,并以罪犯对待。
(三)审判程序。秦采用纠问方式,它意获取被告的供认为中心。 首先,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接着,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诘问。对多次翻供、不老是认罪服罪者,再进行刑讯。对待刑讯的态度是既承认刑讯合法,又不鼓励提倡刑讯。这是有罪推定原则及封建司法审判制度的必然结果。
经过调差
勘验、勘验、审讯等审理活动之后,即可作出判决。判决须向当事人当面宣读,称为“读鞫”。宣判后,如当事人不服,可以请求再审,称为“乞鞫”。
(四)法官责任。为保证司法官吏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秦律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中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有“失刑”罪,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不直”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纵囚”罪,有罪不判使犯人逃脱法律制裁。
四,试述宋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答:(一)商业立法。目的是通过法律制度使商业活动规范化。 A, 禁止各级官吏借采购官需物品,勒索商人; B, 规定交易活动的中介——牙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C, 禁止把守道路、路口、关卡的官员以履行公务为名,阻滞商旅,盘剥商人; D, 商税征收范围和方法。 (二)专卖立法
专卖,又称禁榷,是官府对某些商品从生产、流通到出售,全部一手垄断的制度,这是中国古代的传统做法。例如,朝廷制定了有关垄断盐产、控制销售与禁断私盐等专门性法规——盐法。 (三)对外贸易法规。
两宋时期颁布了大量的管理海外贸易、鼓励外商来华、奖励外商来华、奖励有功官员的法规,史称这些规定为“市舶条法”。 A, B, C,
无论官府、私人进行海外贸易,都必须报请朝廷批准; 海外贸易应遵守官府的有关禁令;
外商靠岸后,必须先有市舶司进行检查,征购其中的榷禁物品,
对其他货物抽取十分之一的税金,然后允许其上岸交易; D, E, F,
以礼优待前来贸易的外商;
对所有在对外贸易中的有功人员,实行物质奖励或晋升官职; 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妨碍正常的贸易活动。
五,试说明中国封建法制礼法结合的历史进程。 答案①:(一)汉代立法结合的开端。
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臶进行的,具有礼的特点。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初制定《开皇律》时,便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一臻于成熟和定型。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者法律的制定,而且体香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四)宋元明清礼法结合的进程。
宋朝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也是一个重法的时代,是传统法律发展的高峰。
元朝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表现出“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特点。在礼法综治模式的影响下,元刑法也依儒家的钢厂礼教,按五服亲等定刑罚的轻重,以及“咋到”加重处罚的原则。
明朝统治者加强了专职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同时也更加注重利用法律武器作为巩固其统治的工具。明初治国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在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予高度重视。 清朝则进一步强化了封建伦理道德规范和家族主义统治。
答案② “礼法结合”是古代中华法系的主要民族特色,它的形成经历了由汉及唐千余年的漫长历史进程。
①汉代开始礼入于法。自汉武帝宣布“独尊儒术”,确立儒家理论的正统地位之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了封建法制的指导思想,儒家礼仪法典化,在“三纲五常”支配下,神化皇权,维护父权、夫权,以不教为大罪,为提倡孝道而制订《轻侮法》;在“刑不上大夫”、“亲亲”等礼制精神指导下,出现“上请”、“亲亲得相首匿”、矜恤老幼等刑法朱则;形成《春秋》决狱、疑狱奏谳、秋冬行刑、大赦、录囚等体现儒家“仁政”思想,贯彻儒家礼教精神的司法制度。 ②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出现八议、官当、重罪十条、依五服制罪、存留养亲等体现儒家礼教精神的重要法制制度。 ③隋律扩大封建官司贵特权,创例减之制,并完善赎刑;确立“十恶”制度,将严重危害封建皇权和亲权,悖逆礼教伦常的十种犯罪作为刑事镇压的重点对象。
④唐律实现礼法合一,将儒家伦理道德、礼制原则与法律规范融合一体,直接订入法律条文。唐律的解释以儒经礼制精神为依据,与律条具有同等效力;唐律定罪量刑受儒家纲常支配,社会和宗法的尊卑等级身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礼汉结合”的特色,是由中国古代植根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宗法社会和等级社会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六,试说明我国封建时代法典体例的演变。
答:①战国《法经》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②商鞅改法为律,以《法经》为基础制定了秦律,秦朝以此统一了全国法制。汉承秦制。汉《九章律》在六篇之外新增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③曹魏定《新律》十八篇,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晋《泰始律》又改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齐律定为“名例”篇,确立了古代律典总则的名称和首篇的位臵。
④隋唐宋律典均为典型的十二篇体例:名例、卫禁、职制、户婚、既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⑤明清律典按六部职掌分目,为名例、史、户、礼、兵、刑、工律共七篇。 七,我国古代八议制度的流变。
答案①:八议是封建时代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 ①八议源于奴隶制的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汉代有上请制度;三国时期曹魏《新律》首次将八议之制裁入律典。 ②隋《开唐律》将八议列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制度。
③唐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明确划定了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的范围,及其所享有的具体法律特权和实现特梳的程序,并规定“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④此后历朝律典均沿用八议之制,直至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才最终予以废止。
答案②答:1。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不按一般刑书规定量刑,而是由高级贵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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