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了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宋朝在法律适用上作出了地域的区分,即规定“重法地”,在这一地区犯法要加重其刑罚,最初是为了惩治窝藏盗贼的行为。
宋仁宗时,划京城地区,为“重法地”,对这一地区的有关盗贼、窃盗的犯罪以及对这类罪犯进行窝藏的行为加重处罚;原则上在遇到国家大赦的时候,这一地区的罪犯也不实用;而且对这一地区,刑事法律有溯及力。
后来为了进一步强化打击地方强盗,主要是其一时间,将常发生其一的地区以路为单位也划为“重法地”。
“重法地”的出现组要是为了强化对人民的控制,打击农民起义等行为;这和宋朝从一立朝开始就不断爆发农民起义的历史状况相关的。
19,会审会廨。
答:会审会廨是清政府在租借内设立的特殊司法审判机关,主管租借内的中外诉讼案件,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最早设立于上海,属于上海道下辖的机构。这一机构主要是中国司法官员和外国领事进行“会审”的机构。
其形式上是属于上海道等中国地方司法机关的下设机构,但实际为外国领事所控制。
根据会审制度规定:外国人为原告被告的,有约国的外国侨民根据跳跃办理,五月古uod外国侨民则要去年刚该国官员参与陪审;如果外国人是诉讼中涉及的如证人一类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有本国
领事官员在场,并且有领事官员或其所派代表参与会审;如果是外国人所雇用的中国人在租借中涉及诉讼,应当有领事官员或其所派代表在堂听审。
20,秋审。见下面论述题一里的“秋审”。 21,鞫谳分司。见笔记本。 22,五过之疵。见笔记本。 23,法律答问。见笔记本。 简答题 1,
简述《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
想。见笔记本。 2,
简述《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答:《大明律》经过20余年,历戏了四个阶段,数次修订终于在洪武30年完成了并颁行天下。这四个阶段分别是:
(1)昊元年》。早在昊元年明代就草创律令颁行,这是最早颁行的明代法律即《大明律》。
(2)洪武六年。到了洪武六年颁布又修订《大明律》,仿唐体例。
(3)洪武二十二年。又修订《大明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 (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了《大明律》颁行天下。表现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3什么是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见笔记本 4试说明《十九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的异同
答:A,《钦定宪法大纲》是1908年由清廷颁布的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请廷“预备立宪”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它用根本法的形式再次强调了君主专制集权体制。
《十九信条》是清末为了应对革命形势而颁布的一部具有应激性的宪法性文件。
B,《钦定宪法大纲》对于君上大权的极端强调,《十九信条》虽然也强调君主制度的君主权力,但更倾向于英国式“虚君共和”体制,对君主权力进行了一定限制。
C,清末“预备立宪”中根据《钦定订宪法大纲》选举出的第一任内阁基本由满亲皇族所把握,即所谓“皇族内阁”,引起广大汉族官僚的不满和统治集团内部的分裂;《十九信条》中则明确鬼的那个皇族禁止担任内阁总理以及国务大臣。 《钦定宪法大纲》内容
5,简述我国古代的法官责任制度。见笔记本。
6,为什么说《明律》与《唐律》相比,其特点之一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见笔记本。
7,请对《尚书〃康诰》中的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小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由大罪,非终,乃惟眚……时乃可不杀。“
答:是指,如果一个人犯了小罪,而不是过失,还经常干一些违法的事;这样,虽然他的罪过最小,却不能不杀。如果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不是一贯如此,而是有过失造成的灾祸;这是偶然犯罪,可以按法
律给予适当处罚,这样就可以不杀。
这段话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慎罚”,即使用刑罚要慎重。施用刑罚不能光看罪行,还要看动机,重罚故意犯罪和常犯不思悔改者,适当处罚过失犯罪且愿意悔改者。不是一味重罚,惩罚罪犯应像治病救人。 论述题:
一,论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答:在审判制度方面,清朝全面继承了明朝关于控诉、证据、拷讯、回避等诉讼制度。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则在承袭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三法司会审。------“小三司”会审(大理寺丞、都察院御使和刑部清吏司)和“大三司”会审(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使和刑部尚书)。
(二)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凡属全国性重要案件,特别是斩监侯、绞监侯案件,需要有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
(三)秋审和朝审。1“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死刑分为“立决”和“监侯”,纳入每年秋审的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秋审前,各省督抚须对其审核或审理,接着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至当年八月,在北京会同审理。
2,“朝审”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
式。其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举行时间略迟于秋审。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意义:是皇帝加强对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被清朝视为体现皇帝“仁政”的大典。
(四)热审。是清朝所继承明朝的制度,是一种复审形式。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复审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会审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瘐毙狱囚。 二,试述明朝在调整与少数民族关系方面的立法。 答:“以茶驭番”的立法思想与实践。
明代实行茶专卖,用以使政府直接干预传统的汉藏民族间的余缺调剂关系,借助政权的力量插手经济活动,并以经济手段去替代政治、军事所无法圆满完成的统治功能,使藏区僧俗势力因经济内向而政治内驱。
A,“茶税法”。茶商在产茶地购茶时,须向官府按一定比例纳茶税,官府发给茶引作为运销茶叶的凭证。
B,“官茶法”。即官府向茶农课征茶叶事务,用以与境外少数民族换取马匹。
C,“茶引发”。即茶商向官府交纳布、粮等物,以换取运销茶叶的凭证——“茶引”。
对于违反规定贩私茶者,按贩私盐律治罪。 三,论述秦代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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