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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与征管互动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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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与征管互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整合并有效利用稽查和征管信息资源,提高稽查工作成效,促进税收征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等规定,本着规范化、制度化、职能化的方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互动,主要是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优化管理流程,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强化工作协调、配合,共同构筑以查促管、以管促查、协调高效的精细化税收管理工作格局。 第三条 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互动的主要载体是: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各类分析报告、工作建议等。

第四条 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互动,遵循 “依法治税,科学高效,协调统一,互动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之间的互动事宜,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互动的内容

第六条 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互动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互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信息渠道,查找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疑点,为双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共同堵塞漏洞,加强税收征管。 第七条 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责:

(一)税务稽查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选案确定稽查对象时,要充分征求征管部门的意见,整合各项涉税信息资源,作为确定方案的依据。在实施检查前,应将除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之外的待稽查纳税人名单提供给征管部门。

(二)税务稽查部门要根据纳税人的检查情况、配合态度以及执行情况等,定期向征管部门提供《稽查纳税信用等级反馈表》(格式见附件1),提出被查纳税人的评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建议,作为征管部门评定、调整或撤销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 (三)案件查结后,税务稽查部门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以及税款执行、帐务调整情况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征管部门,确保征管部门对稽查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整改。

(四)税务稽查部门要推行“一案一析”制,每个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后,通过拟定案例分析材料的形式,掌握偷税环节、作案手段和方式方法,提高案件侦破能力;要加强分行业、分税种、分类型的专项分析,总结出涉税违法案件的一般性特点和规律,以《稽查对征管建议与反馈书》(格式见附件2)的形式,向征管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具体措施。

(五)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要注意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资料,发现征管部门尚未控管或某些信息资料未纳入管理信息等情况,及时书面建议征管部门纳入控管或补充完善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 征管部门的职责:

(一)征管部门要及时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参考相关资料进行选案。

相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概况、纳税情况、定额核定情况、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纳税评估情况等。

(二)征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纳税人,要及时以《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形式(格式见附件3)向税务稽查部门提出,以便税务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发现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局查处案件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三)征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稽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和专项检查工作。

(四)征管部门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疑点较多时,提出《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列入检查对象,为税务稽查部门提供稽查案源。

(五)征管部门应于查补款项入库后5日内,将入库情况反馈给税务稽查部门,并将税票及缴款书复印件交税务稽查部门存档;对未能组织入库的查补款项,应及时将相关纳税人清单传递给税务稽查部门。

第九条 各级对本章规定的互动文书实行网上传递的,文书的格式内容应与规定一致。

第三章 互动的组织保障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互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税政、法规等部门(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互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税务稽查局,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各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承办互动工作的协调事宜。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互动工作的规章制度,上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互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互动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互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参加成员为互动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一般按季召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讲评互动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当前互动和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找原因,确定工作重点;

(二)通报、交流各互动部门的分析报告和工作信息; (三)通报上期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讨论、决定各互动部门提请研究的事项;

(五)部署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职责,协调部门关系; (六)通报互动工作的考核情况; (七)其他研究事项。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程序:

各互动部门将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进行通报或研究决定的事项,于季度终了前10日内提交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确定本期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

会议结束后,由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印发会议纪要,并对重点项目实施督办,各责任部门根据会议决定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要建立信息资料交换传递制度,指定专门岗位和人员负责信息资料的交换传递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互动工作中的各类文书资料,接收方要建立台帐签收登记,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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