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
(一)不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二)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五)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 (六)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七)擅自拆除、挪用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设备、器材; (八)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
(九)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编造生产记录或数据;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九条 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五)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对直接负责与事故、事件直接关联的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按应受处分档次中的后两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追究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承包商发生事故、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其责任轻重,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因事故、事件受到行政处分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处分意见,由派遣单位进行处分。
三、消防安全管理知识
97、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初期火灾自救,安全责任自负,全体员工参与”的原则。
9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是指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并且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99、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安全要求
所有的装置、罐区、泵房、栈桥、储存间等场所应符合防火要求,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场所要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运输车辆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资格证,车辆配备齐全的静电消除设施、消防器材、有效的防护设施,随车配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10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灭火器材的配置
应配备齐全的消防器材,每组灭火器不得少于两只,且不同类型的灭火器不得混放,消防器材上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须朝外摆放,便于检查。各类消防器材须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并登记造册。
101、消防设施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02、消防泵日常管理
各类消防泵每天至少盘泵一次,盘泵应做好数字标记,每周至少试运一次(半小时),同时做好记录。
103、避雷及静电接地检测相关知识
(1)合格标准:避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静电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2)检测周期:各单位自检为每季度一次,在雷雨季节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月检测一次。
104、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
根据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钢制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米,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用罐体做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欧,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一个多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
105、油、水罐呼吸阀检查标准和内容
呼吸阀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机械式呼吸阀每月至少检查2次,气温低于零度时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打开罐顶透光孔的1/3,防止呼吸阀冻堵造成罐内负压引起的事故。
主要检查内容:
(1)阀盘和阀座接触面是否良好。 (2)阀杆上下运动是否良好。 (3)阀壳网罩是否良好。 (4)呼吸通道有无阻塞现象。 (5)压盖衬垫是否严密。 (6)控制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06、油罐阻火器检查标准和内容
阻火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冰冻季节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内容: (1)防火网和散热片是否清洁畅通。 (2)垫片是否完整,有无漏气。 107、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常识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是指以碳氢表面活性剂与氟碳表面活性剂为基料并能够在某些烃类液体表面形成一层水膜的泡沫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0度,储存有效期为8年。
108、储罐烟雾灭火装置日常管理 (1)严禁储罐冒罐造成装置受潮。
(2)每月打开检查一次罐顶和保护箱上部的的接线盒,观察导火索干燥及完好情况,检查完毕后妥善封闭好接线盒,以免导火索受潮。
109、各类灭火器的用途、使用温度、报废期限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天然气设备火灾;使用温度大于-10度低于55度。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电气、精密仪器火灾;使用温度大于-10度低于55度。 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即干粉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即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110、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
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米。电器设备着火时,不准用水灭火,防止触电伤人。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站在上风头方向,防止中毒,注意不要喷到身上,防止冻伤。精密仪表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用湿毛粘压盖灭火,不准用沙子或酸性灭火器。对高压电器设备灭火要注意空气中的湿度,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111、草原防火期和注意事项
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所有员工均必须遵守当地政府的护林、护草、护场防火规定,严格火种管理。车辆行驶要随车携带防火通行证,安装合格的排气管防火帽。
112、火灾的分类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中,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火灾分类,将火灾分为五类:(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2)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溶化固体物质火灾(3)C类火灾:气体火灾(4)D类火灾:可燃金属火灾(5)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113、常用灭火剂
灭火剂是能够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使燃烧终止的物质。灭火剂的种类很多,有水、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等。
(1)水:水是不燃液体,用水灭火取用方便、器材简单、价格便宜而且灭火效果好,因此水仍是目前国内外普遍使用的主要灭火剂;水的灭火机理主要是冷却和窒息;(2)泡沫灭火剂:指能够与水混溶,并可通过机械或化学反应产生灭火泡沫的灭火剂,可用于扑救A、B类火灾。泡沫的灭火机理主要是隔离,也有一定的冷却作用。(常用的泡沫灭火剂主要有: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抗溶泡沫液、高倍数泡沫液)(3)泡沫液的储存:(1)泡沫液应储存于专用的储罐内(2)泡沫液最高储存温度不宜超过40℃,最低储存温度应高于其流动点5℃。
干粉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是干燥的、易于流动的细微粉末,一般以粉雾的形式灭火。干粉灭火剂是一种灭火效果好、速度快的有效灭火剂,但扑救后易于复燃,故经常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干粉灭火剂主要是依靠抑制作用;干粉灭火剂分为碳酸氢钠干粉和磷酸铵盐干粉两种,由于碳酸氢钠干粉只适用于灭B、C类火灾,因此碳酸氢钠干粉又称BC干粉,磷酸铵盐干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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