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全部长和生产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作业。
10.4 《吊装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10.5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6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8 《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10.9 违规违章处罚
10.9.1 对于发现未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或者未到技术设备部说明并备案的个人或者施工队伍,处以1000元罚款;
10.9.2 对于在吊装作业中出现的违规违章操作,视情况处以200-500元不等罚款,并责令整改。 附:
1、 本制度由东营市海星化工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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