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校食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七、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
九、民办学校确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财务状况。
十、校车许可证和校车驾驶员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宝安区私立小学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深宝教〔1998〕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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