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民办小学和初中。 第一章 条件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是中国境内、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民办学校的主要办学资金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首期投入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三、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新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求按学校建设标准新建校舍,租赁或改造民居、厂房及其它非教学场所开办的学校不予审批。 (一)全日制小学设置标准
1. 场地: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15000M2,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M2; 2. 校舍: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生均建筑面积6M2以上; 3. 规模: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不超过50人;
4. 校园:布局基本合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基本分开。50米内无严重噪音和污染,建筑质量符合建设标准,教师住房基本解决;
5. 教学仪器:常规教学仪器按新课程实验要求配齐,按国家规定配齐艺术或音乐、美术教学仪器设备,劳动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 6. 常规功能室:科学实验室(含仪器室)、计算机室、综合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器材室、队部室、卫生室、生物园、小气象站,其设施装备详见《广东省小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
7. 阅读条件:有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学生总数8%以上,教师阅览室座位占教师总数15%以上;有25台计算机电子阅读室并与互联网联接;生均藏书20册以上,电子读物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报刊总数40种以上,教参、工具书80种以上;
8. 信息化装备:有校园网,网络线路通达每个行政、教师办公室和普通教室,对外联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教学平台4个以上,计算机、电视机、实物投影机等多机一幕进教室;各年级、各学科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有信息资源网并应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运动场地:有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150M2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的篮球场、排球场各一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有适合低年级学生游乐的场地200M2;
10. 教师队伍配备:按省规定配齐正副校长,校长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具备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专任教师具备教师资格证书,其中大专以上学历50%以上,专任教师至少占全校教职工的1/3以上。财会人员具有会计资格证书,卫生技术人员按学生600:1的比例配备。
(二)全日制初中设置标准
1. 场地: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0M2,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6M2; 2. 校舍: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生均面积7M2以上; 3. 规模:18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不超过50人;
4. 校园:布局基本合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基本分开,50米内无严重噪音和污染,建筑质量符合建设标准,教师住房基本解决;
5. 教学仪器:常规教学仪器按新课程实验要求配齐,按国家规定配齐艺术或音乐、美术教学仪器设备,劳动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
6. 常规功能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历史室、地理室、综合电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生物园、地理园,其设施装备详见《广东省初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
7. 阅读条件:有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学生总数8%以上,教师阅览室座位占教师总数20%以上;有35台计算机学生电子阅读室;生均藏书25册以上,电子读物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报刊总数100种以上,教参、工具书150种以上;
8. 信息化装备:有校园网,网络线路通达每个行政、教师办公室和普通教室,对外联接国际互联网;平均每3个课室有一个计算机教学平台,计算机、电视机、实物投影机等多机一幕进教室,每个学科功能室有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平台,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运动场地:有200M环型跑道运动场,200M2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2个、排球场1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
10. 教师队伍配备:按省规定配齐正副校长,校长本科以上学历或中学一级教师,具备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专任教师具备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本科学历50%以上,专任教师至少占全校教职工的1/3以上。财会人员具有会计资格证书,卫生人员按学生600∶1的比例配备。 五、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全日制初中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
一、审批机关
在宝安区筹设、设立民办小学、初中,由宝安区教育局审批。未经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办学校,违者视为非法办学,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程序
1.申请人向宝安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报告,宝安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具体受理申报材料。
2.学校办学地点所在街道教育办公室签署意见,主要是确认举办者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组织初审。
3.宝安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局务会议讨论。
4.宝安区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所有筹设材料齐全)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5.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重新申报。 三、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1.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
3.学校所在街道教育办签署意见、盖章。 (二)举办者资质(验原件,交复印件) 1.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举办者的身份证及简历,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件),注明现详细住址、联系方式;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
人简历。
(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银行出具的500万元以上举办者的存款证明;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四)校产来源(验原件,交复印件)属自建校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
(五)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原件)统一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
1.筹设工作就绪后,申请人应当向宝安区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学校办学地点所在街道教育办公室签署意见,由宝安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具体受理申报材料。 2.组织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材料审核以及实地考察,并提出评议意见。委员会提出的评议意见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并签字方为有效。
3.将拟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在宝安教育在线上公示5天。 4.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
5.宝安区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所有审批材料齐全)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6.同意开办民办学校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五、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一)筹设批复(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学校所在街道签署意见、盖章。 (三)学校章程(原件)
1.使用区教育局制订的格式样本,必须载明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八项事项; 2.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 (四)《宝安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学校各一份)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含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净资产、负债等)(原件) (六)提供\四证\
房产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食堂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七)校长、会计、出纳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校长身份证、毕业文凭、技术职称证、任职资格证; 会计、出纳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八)校舍或土地属租赁性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或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九)联合办学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六、具备办学条件,达到准入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一)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
1.申请人向宝安区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宝安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具体受理申报材料。
2.学校办学地点所在街道教育办公室签署意见,主要是确认举办者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组织初审。
3.组织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材料审核以及实地考察,并提出评议意见。委员会提出的评议意见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并签字方为有效。
4.将拟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在宝安教育在线上公示5天。
5.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同意开办民办学校的决定,并将书面批复送达申请人。
6.同意开办民办学校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 2.校章程(原件) 3.《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申报表》(原件) 4.《宝安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书》(原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
6.校产来源,属自建校舍的需载明产权;校舍或土地属租赁性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或城建部门的批准文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原件) 8.宝安区教育局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三章 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育局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区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受理时要求提交的材料:
1.由举办者提出的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申请报告; 2.民办学校当年的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分立、合并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4.新的办学机构注册登记书。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区教育局核准。要求提交的材料: l.由原举办者提出的申请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报告;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3.民办学校变更时的财务清算报告; 4.新举办者及法人代表的资质证明文件; 5.新、老举办者之间的协议书;
6.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它书面材料。
三、民办学校办学层次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1.办学层次由小学变更为初中层次的由区教育局审批;变更为高中层次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增加办学层次的,审批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与第二章相同。
3.减少办学层次的,学校要妥善做好学生、教师的安置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四、民办学校名称、性质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粤港澳\等字样; 3.不得使用已注册或已撤销的民办学校名称;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带有宗教、迷信色彩。
五、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的;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其程序如下:
1.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
2.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清算小组要有举办者、办学董事会或理事会、校长、教师代表等参加,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
3.民办学校财产按顺序清偿学校债务:第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第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第三,偿还其它债务。 4.实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5.民办学校要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学校印章上交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销毁并注销登记。
第四章 备案事项
一、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职务、履历、身份证复印件。要求:
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至少5人以上组成;
2.人员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成员。 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三、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民办学校刊登、播放、张贴、散发的各类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六、学校食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七、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
九、民办学校确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财务状况。
十、校车许可证和校车驾驶员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宝安区私立小学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深宝教〔1998〕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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