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招标文件或竞拍邀约书; (四)投标文件或竞拍方案;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由两个或以上企业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联合上报。
第五章 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及时书面
报告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一)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投资额超过审核额度10%以上的; (三)省国资委要求重新上报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选取若干个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
展后评价。有关后评价报告报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每年选取若干个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写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附件5),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
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投资的,省国资委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
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
国资规划〔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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