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二)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类似后世拘役。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获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葛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存。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转让。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二)契约
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有两种契约: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方制作。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宗法继承
(一)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原则: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宗族制度构成西周时期基本政治结构。在宗法统治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国王家长制专制统治的绝对权威,家族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的融合,礼仪教化与刑事镇压相辅相成等。
(二)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8.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原则首次出现于《晋律》,五服是以表示亲属的血缘亲疏及尊卑,该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12.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此后为封建法典所继承.
17. 《麟趾格》:北魏分裂后,东魏孝静帝命百官议定新法,“以格代科”.格分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因新格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
28. 《唐六典》: 《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命大臣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按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礼例修成.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唐六典》是唐朝记载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有深远影响.
70. 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命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72. 七出:亦称七去,指自西周开始中国古代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73. 连坐: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规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即连带受罚.连坐法规定,发现犯罪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一同治罪.连坐的范围包括: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同居连坐.连坐体现了商鞅重刑轻罪的思想.
75. 法经:战国时期魏国相李悝,在辅佐魏文侯变法改革、推行新政时制定的一部法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编,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法典的滥觞.
82. 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政权所制定的法典,共二十篇.它总结了历代律典的经验与不及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
83. 官当:中国封建法律中关于用官品爵位抵罪而不受刑罚的制度.正式现现“官当”之名,是
始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陈律”.它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以夺爵、除名、免官等来抵 罪.官当之制,直沿用到宋代.它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1)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并就国家、社会和家庭和方面的制度和人们 的责任作出规定,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从而具有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的功能.礼作为 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具有法律范畴.
(2)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之则入刑.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刑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同时,刑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3)在适用规则上,“礼不下庶人,行不上大夫”,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
2.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
答(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明确区分律令的不同性质,于律、令、科、故事外,又新增格,式等新形式.
(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如改《具律》为《刑名》、《法例》,再改为《名例》置于篇首,统领诸篇.
(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基本上使用封建五刑制得以确立. (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如首次区别律与令的不同. (5)礼律日趋融合.
22. 简述唐律对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制度?
答:(1)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时
,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由皇帝处理.
(2)“请”,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唐律规定三种人犯罪时可享有此特权,这些人犯 罪,司法机关应就其罪状及身份,报请皇帝裁决.
(3)减.运用减的对象有二类,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各减一等处理.
(4)赎.适用赎的人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交铜收赎,但犯“五流”的罪则不得减.赎. (5)当,即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当. 28. 简述“春秋决狱”?
答: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经》经义作为法律的补充,进行断案.为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所倡.其旨 要是(1)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为的动机,(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3)首 恶者从重惩治;(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
内经议决狱不失为司法审判上的积极补充.
29. 简述唐律有关“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的规定?
答:五服原则是对死者割示哀思的丧服,根据死者尊卑、亲疏、男女的不同,丧服分五等,关系越近,死者越尊,则丧服的制材越粗,居丧时间越长.唐律继承《晋律》“准服五以制罪”的传统, 并加以变通,全面、具体、明确八律.规定一种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罪刑轻重,往往依据与相关人是否五服亲以及何种亲等而定,如同是殴人未致伤残,殴凡人为轻罪,殴五服尊长则罪重;另一方面,关系愈亲,在财物上愈应互相周济,虽有侵权,可以从宽;此外对谋反等特定罪名,还实行缘坐,罪名愈重,缘坐亲属的范围愈广,这是准五服治罪的延伸. 32. 简述《大元通制》?
答: 《大元通制》是元英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元英宗时,命儒臣以前书(包括《至元
新格》,著为《令》的通制和《风宪宏纲》),颁行全国.《大元通制》共三千五百三十九条,分 三纲一目.三纲为诏制,条格,断例倒,一目为别类纲目之下又分若干细目.其纲目与唐宋法典的 篇目体系统基本一致,其条文的具体内容,也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但在行文体裁上缺乏
一般法典所具有的系统划一折形式,是一部有法典性质的法律集成,还称不上是一部法典. 36.如何理解“刑起于兵”?
答:“刑起于兵”表现在:①刑起于兵指的是刑与战争有密切关系。在氏族社会末期,通过战 争强夺土地、财富,掳掠劳动力,迫使战俘从事农耕,提供更多的剩余产品。如何使战后的被征服者和战争中的大量俘虏就范,氏族传统的礼已无能为力。于是需要动用与战争同一性质的暴力段,刑便应运面生。刑,起初用以处置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随后也用以对付内部成员。
②刑起于兵,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握者一身地任,军事指挥官与司法审判官职能合一。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司寇”、“廷尉”等,原来都是军职。此即兵刑同制。③刑起于
兵,还表现为战争中的严格的军纪即军法,严惩违纪者,因而战争中的军法就是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军纪军法与法律合一。
55. 简述明朝的刑罚制度?答:明朝刑罚体系沿袭了传统的封建五刑制,并规定徒刑、流刑一律附加杖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刑罚尚有:(1)陵(凌)迟,最重死刑,适用于谋反、大逆之类的严重犯罪.(2)充军即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分“终身”、永远”两类.终身只坐本犯,本犯死后后代可以为民记远则株及后世,本犯死后,后代也要承袭军籍.(3)迁徒,即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的刑罚
.(4)枷号,起源于唐宋,是强迫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5)刺字,是一种附加刑,初犯刺右臂, 再犯刺左臂.(6)廷杖,起源于隋,明代制度化,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由锦衣卫施刑,东厂监 刑.
56. 明朝“重典治吏”的目的是什么?有何措施?
答:明朝“重典治吏”的目的在于防止重蹈元代吏治腐败以至亡国的覆辙,用重律维持统治者的 自律与内部团结,提高统治效能.主要措施有:(1)取消了唐宋律中“官当”、“除免”等优待官 吏的制度;(2)重典惩贪,大量捕杀贪官污吏;(3)严禁臣下结党营私,加重侵犯皇权罪的处罚;(4 )在律中明文规定上官对犯死罪的更卒可先斩后奏.上述措施对于整饬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改善明初政治起了积极作用. 57. 简述清朝的刑罚制度?
答:清朝虽沿袭明律的刑罚制度,但细节上有很多修改:(1)将笞杖刑的刑具竹条改为竹板,并减 少了刑数;(2)迁徙比照流刑折半,一般折为徙二年;(3)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五等, 号为“五军”;(4)死刑按是否秋决处决分为四种:绞监侯、斩监侯、绞立决、斩立决,对严重犯 罪也常用陵迟、袅首等酷刑;(5)特别创立发遣刑,仅次于死罪.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
65. 简述《大元通制》?
答:(1)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2)共2539条,分为三纲一目,纲目之下又分为若干
细目.(3)内容方面继承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4)是一部有法典性质的法律集成.
66. 简述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的主要内容? 答:(1)解散一切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不得再举行活动.(2)会道门首要分子必须向公安部门登 记,如与匪特勾结进行破坏活动,必须逮捕严惩.(3)一般会员如停止参加活动,即不予以追究.
论述题
1.试论汉代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答: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公元156年致至公元前144年,汉景帝两次下诏改革刑制.
(1)改革的起因.据《汉书》记载,源于缇萦上书,文帝“怜悲其意”,遂废肉刑.其深层原因应该 是汉初政府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
(2)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地旦舂;当黥者, 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当斩右趾者,弃市.这一改革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 受刑者“率多死”.所以有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到景帝时,笞数有所减少.当 时汉代除死刑外,还有笞刑,并且宫刑未改.
(3)意思:这一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改变了我国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为 向封建新五刑制过渡奠定了基础,它是我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拆点.这
一改革更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5. 试论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兼及其他;第二次是以废
除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两 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剥夺旧贵族特权.一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另一方面奖励军功,扩大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 基础.此外,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2)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了发展农业生 产,奖励从事事农业生产,并颁布“分户令”. (3)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4)推行法治,执法不别新疏.
21. 试述明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1)刑乱国用重典. (2)法贵简严.
(3)礼法结合,明刑强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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