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须知(封二) 一、本证根据《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和发放。 二、本证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三、持证者必须严格按照本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四、持证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承担污染减排的责任和义务。 五、持证者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七、本证有效期届满,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八、凡污染物排放、处置的方式、时间、去向,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发生变化的,以及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发生变化、浓度或总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九、本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十、其他未说明的事项,可查阅《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 22 — (试行)》。 — 23 — 排污许可证 (副本) (首页样式) 证书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 有效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发证机关: (盖章) 发证日期:xx年xx月xx日 — 24 — 一、持证单位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组织机构代码 □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序号 1 2 … 序号 1 2 项目名称 主要生产设备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规格型号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 数量 … — 25 —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吨/日) 主要处理工艺简述(空白处填写不完可附另页)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标立方米/小时) 主要处理工艺简述(空白处填写不完可附另页)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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