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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消防章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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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班组的三清工作,不符合要求不接收,并限期整改,同时还要请施工员、材料员签认。

3.4.4 产品保护。每一工序施工时,必须对前一工序劳动成果加以保护。否则,造成的返工浪费、损失,

由该班组负责。特别是在工程的装修施工阶段,尤须重视。禁止破坏成品的行为。

3.4.5 噪声管理。施工前期,必须完善办理好噪声排放申报手续,施工过程中,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噪声控制,确保不惊民扰民。

3.4.6 深夜施工管理。每天二十二时起至第二天早上七时整为市建委严令禁止进行的夜间施工时间,如

确因工程所需(如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地下室结构,天面结构等)在该段时间内施工的,必须统一报施工管理部核准再报市、区建委报批,深夜施工过程中,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噪音机械设备、灯光照明、人为噪音等控制,确保不惊民扰民。

3.4.7 余泥排放管理。施工前期,必须促请甲方(或协助甲方)完善办理好余泥排放手续,另必须交由

具有余泥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监控运输车辆是经过环卫部门改装验收合格的,并持有准运证,驶离工地现场要清洗干净车身,不得将余泥、污水等带出马路造成污染。

3.4.8 企业广告宣传管理。

除位处企事业单位(如厂区、校区)内或偏远地区、偏僻巷道内的工地不作硬性规定之外,公司

属下其它工地均须挂设企业标识“某公司”(含司徽)。

一般从第四层施工起(构筑物施工到约12米处),外排栅上悬挂统一的企业标识,或另行搭设钢

管架张挂,钢管架参考尺寸为16米(宽)×4米(高)。特殊工地(如位置较重要、影响较大的工地)可视情况提前张挂。

工地的标牌、标语由公司对口部门向工地提供,由项目部负责张挂和维护,对口部门给予协助、

检查和指导,共同搞好标牌、标语的动态管理,保证其整齐、有效和文明。

在工地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张贴公司各类简报,内容要由项目部综合管理组(员)适时更

换,有条件的工地可设置“阅报栏”。

3. 5 治安管理原则:

(1) 施工现场,成立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 施工现场治安责任人由公司任命。民工宿舍区应挂有防火、治安、卫生责任人标牌和住宿制度。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均应均佩戴某公司胸卡,凭胸卡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及住宿。

有关施工现场进出、住宿规定,要张挂于工地大门一侧保卫室门口。

(4) 施工现场防卫力量的配备,应按“建总发文字[1992]第十五号文件的通知执行。

(5) 施工现场应指定专人做好在场人员名册的编制工作。并将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收集好。督促民工班

组长为民工办理暂住证、计生证。督促民工班组长与民工签订劳动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含治安、防火、计生、卫生)责任书。

(6) 要做好工地各类建筑材料、物资、工具的收发、存放、保管工作。并视情况在材料仓库或其它重

要部位安装防盗报警器。

(7) 所有施工人员应保守建筑工程秘密,对日常所用施工图纸,资料、数据等,必须妥善保管。 (8) 生产材料、机具离退场,工地材料部门应开具放行条,现场保卫人员凭放行条放行。

(9) 参观施工现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要有关人员陪同,由工地主要出入口进出现场,否则不得

进入。

(10) 施工现场要加强民工法制教育。预防盗窃、抢劫等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禁止参与聚众赌博、嫖

娼、卖淫、贩毒、吸毒等七害违法行为。

(11) 施工现场要对民工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精神文明教育。倡导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严

禁打架斗殴,乱涂、乱画有损于精神文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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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防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止、消防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

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防火业务上受公司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观念,自

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各工地现场,本公司所属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对高层建筑、重点工程,施工项目部必须按工程特点和要求,在制定施工方案或施工

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消防方案。消防方案由公司施工管理部审核,并由防火责任人审批。

第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必须挂有防火责任人、防火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防火制度。

第七条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按其施工项目、施工范围,实行“谁施工、谁负责”。单项工程

(项目)施工完毕要及时与建筑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办理施工现场完工移交手续,分清防火责任。

第八条 施工现场实行防火责任制,落实各级防火责任人,各负其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防

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由公司发给任命书。施工现场必须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由防火责任人任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防火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火工作会议。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应将防火工作纳入工程管理之中,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

同评比、同奖惩。施工现场如有多个单位进行施工的,土建施工单位须先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明确该工程防火责任单位和防火责任人,再由防火责任单位防火责任人为首(牵头)成立施工现场防火联防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参加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由总承包单位明确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并成立施

工现场防火联防领导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人员组成。总承包单位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处理之责。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职责,使

职工懂得本岗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按参加施工总人数千人以上的百分之十,千人以下的按百分之十五的

比例组建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每次培训应做好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配备专、兼职防火检查员。开工前,上报公司施工管理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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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承)包单位

1. 单幢工程、小区工程项目施工总面积在10000m2以下,(含10000m2) 的应配

备不少于一名兼职防火检查员;

2. 施工面积超过10000m2在30000m2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防火检查员;

超过30000m2在50000m2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二名专职防火检查员;超过50000m2在70000m2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防火检查员;

3. 施工面积超过70000m2,每增30000m2,增配不少于一名专职防火检查员,在配备

专职防火检查员时,应当配备兼职防火检查员。

二、 专业施工单位(机安单位、铝材单位、装修单位等)

1. 施工人数在5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一名兼职防火检查员; 2. 施工人数在50人至10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防火检查员;在100人至200

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二名专职防火检查员;在200人至30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防火检查员;

3. 施工人数超过300人,视其作业的情况和防火工作的难度,由专业施工单位与我

公司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

一、 职工、外来工上岗前和日常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二、 防火检查登记制度; 三、 宿舍防火管理制度; 四、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五、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六、 值班巡逻制度; 七、 动火作业制度; 八、 易燃杂物清理制度;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十五条按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发(1982)31号文要求,严格执行监时动火“三级”审批制度,

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 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现场项目经理部提出意见,经项目的防火责任人审批;

二、 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项目经理部提出意见,项目防

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工程处安管部门共同审核,经工程处防火责任人审批; 三、 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工程处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

经公司施工管理部审核,报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动火前“八不”:

一、 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 三、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四、 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五、 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六、 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七、 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 八、 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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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中“四要”

一、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二、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

动活; 三、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四、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理”: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六条高处焊、割作业时要有专人监焊,必须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后要告知防火检查员或值班人员。

第十八条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吸烟,严禁油漆及木制作作业与动火作业同

时进行。

第十九条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使用时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不少于10m,与氧气瓶应保

持不少与5m距离,不得露天存放、暴晒。

第四章 电气防火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以下简称GB50194—93)和国家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以下简称JGJ46—88)规定。

第二十一条电线绝缘层老化、破损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JGJ46—88第6.1.2条)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

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钨灯,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 易燃物不少于50c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GB50194—93 )第7.0.9条,施工完毕要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筑设施的电气安装要求:

一、 电线必须与铁制烟囱保持不少于50cm的距离; 二、 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接头处要牢固,绝缘性能良好;室内、外电线

架设应有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要套防火绝缘线管; 三、 照明灯具下方一般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堆放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0cm; 四、 临时建筑设施内的照明必须做到一灯一掣一保险,不准使用60瓦以上的照明灯具;

宿舍内照明应按每10m2有一盏不低于40瓦的照明灯具,并安装带保险的插座; 五、 每栋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内每个单元的用电必须设有电源总开关和漏电保护开

关,做到人离断电; 六、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第五章 易燃易暴物品的防火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必须做到: 一、 施工现场不应设置易燃易爆物品仓,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防火有

关规定要求,报市、区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三天的使用总量; 二、 易燃易爆物品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三、 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

易爆物品在同一仓内存放。氧气和乙炔要分别独立存放; 四、 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实行限额领料和领料记录。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

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分装、调料;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作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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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气,确须使用时,要严格执行市公安局穗公发(1980)30号文,市劳动局穗劳发(1980)074号文的“五要”、“五禁止”,落实安全措施,安装减压装置,并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书面批准; 五、 易燃易爆物品仓的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线路、开关、设备; 六、 严禁携带BP机、手提电话机、对讲机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第六章 防火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防火资料档案,统一使用公司印刷的资料袋存放防火资

料,其内容有:

一、工程建设项目和装修工程消防报批资料; 二、工程消防方案;

三、搭建临时建筑和外脚手架的消防报批许可证;

四、防火机构人员名单(包括义务消防队员、专兼职防火检查员名单); 五、对职工、外来工、义务消防队员的培训、教育计划及有关资料记录; 六、每次防火会议和各级防火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各项防火制度; 八、动火作业登记簿;

九、消防器材种类、数量、保养、期限、维修记录。

第七章 冷库保温工程防火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冷库保温工程防火要求

一、 冷库保温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消防方案,由公司施工管 理部及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

后,报市、区消防部门汇审,经批准,办好动火许可证,在落实防火方案内的有关措施后,再经公司施工管理部检查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专门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灭火演练,方能进入

现场作业,每次防火安全教育和灭火演练均要做好文字记录; 三、 设立专职防火值班检查人员,严格检查,严格一切火种进入施工现场(含BP机、手

提电话机、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 四、 溶解沥青场所与稀释沥青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与冷库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

于30米,溶解沥青炉旁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看火,防止沥青溢出炉外; 五、 冷库作业场所内,必须使用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线路、开关和通排风设备; 六、 配足消防器材。

第八章 临时设施及宿舍防火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所有搭建临时设施都必须按防火有关要求搭建,具体要求如下: 一、 临时建筑的围蔽和骨架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建(门、窗除外),厨房、茶水间、易燃

易爆物品仓必须单独设置,用砖砌围蔽。施工现场材料仓宜搭建在保卫值班室旁; 二、 临时建筑必须整齐、划一、牢固,远离火灾危险性在的场所,每幢临时建筑占地面

积不宜大于200m2,室内地面要平整,其四周应当修建排水明渠; 三、 每幢临时建筑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每25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

门的宽度不得少于1.2m,高度不应低于2 m,室内的通道不少于1.2m,床架搭建不得超过2层,床位不准围蔽,临时建筑的高度不低于3m,门窗要往外开; 四、 临时建筑一般不宜搭建两层,如确因施工用地所限,需搭建两层的宿舍其围蔽必须

用砖砌,楼面应使用不燃材料铺设,二层住人应按每50人有一樘疏散楼梯,楼梯的宽度不少于1.2m,坡度不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低于1m; 五、 搭建二幢以上(含二幢)临时宿舍共用同一疏散通道,其通道净宽不少于5m,临时

建筑与厨房、变电房之间防火距离不少于3m 六、 贮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设施要独立搭建,并远离其他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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